上交所 | 2019-10-1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9〕9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程序,提高听证实施效率,保护自律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稿)
(一)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取消会员资格、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
(二)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
(三)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券的终止上市决定,但根据监管对象申请终止上市的,因公司债券到期、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债券发行人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情形终止上市的,以及在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过程中已经举行听证的除外;
(四)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五)复核决定,但作出原自律管理决定过程中已经举行听证的除外;
(六)本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自律管理决定。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程序;
(三)听证的纪律;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监管对象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且经本所同意的;
(三)因听证委员回避,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监管对象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会议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书面提出。
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本所及时安排召开听证会。
监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1名熟悉听证事项情况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秘书负责会议材料接收、听证通知发送、会议记录等事务。
监管对象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召集人决定;听证召集人回避,由相应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本所决定。
(一)听证会开始前,由听证会秘书查明监管对象、本所监管部门的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将相关情况告知听证召集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召集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委员、听证会秘书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监管对象及被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召集人宣布听证开始和案由;
(四)承办人员提出具体事实、证据、处理建议;
(五)监管对象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听证召集人、听证委员可以向承办人员、监管对象等提问,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八)听证召集人询问各方是否有补充意见;
(九)听证召集人宣布听证结束。
(一)按时出席听证;
(二)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和回答提问,举证客观、真实;
(三)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召集人的要求;
(四)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五)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监管对象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回避申请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二)监管对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本所应当及时安排召开听证会。
(一)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
(三)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召集人责令退场的;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同一事项的部分监管对象因上述情形被终止听证的,不影响其他监管对象继续参加听证。
听证事项为纪律处分事项的,不得因监管对象申请听证而加重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