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律师事务所 | 2017-12-05
导读
12月1日下午,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告诉记者,根据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文件中的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据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告诉记者,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据媒体观察,近年来,国内已有一些地区在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限制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易于接触的工作等机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但此次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将公开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在媒体以往公开报道的司法实践案例中尚未见到,应为首次。
今年8月25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的机制,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限制从业机制由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牵头,闵行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分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体育局、卫计委等单位共同参与。具体而言,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将通过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教师等特定行业入职审查,来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性侵害。
这方面的制度探索,较早因浙江慈溪检察院的“慈溪版梅根法案”而被公众广泛知晓和讨论。2016年6月,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一定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这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讨论,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是司法创新举措,可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也有人认为,此办法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依据,也不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2016年8月,由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浙江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专家论证会”在慈溪召开,对这一制度试行进行研讨。
2017年7月,慈溪检察院等9部门再次下发修改细化后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并规定对于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情形行为的犯罪人员,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教育、培训、物业、医护等相关行业。
(来源:女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