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指引

股转公司 | 2020-02-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管理,确保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工作安全、稳定、有序地开展,降低系统运行风险,有效利用证券代码资源,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品种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设立证券编码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管理工作,统筹规划证券代码体系,制定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编制原则,监督证券代码资源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原则

 

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代码采用六位数的数字型编制方法。

第五条 证券代码的编制原则上应当在所属证券品种区间内,可采用连续编制或其他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编制。

第六条 按本指引编制的证券代码原则上不得与全国股转系统已挂牌证券代码重复。公开发行的发行代码、网络投票等必须重复使用证券代码的业务除外。

按本指引编制的证券代码应尽量避免与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代码重复。

第七条  增加或者减少证券代码号段,应当经过证券编码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证券简称应参考发行人名称、所属证券品种编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尽量避免与全国股转系统和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第二节 挂牌公司股票

 

第九条 挂牌公司普通股票证券代码首两位代码为 838788。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代码从88号段选取,首三位代码为889

第十条 挂牌公司优先股票证券代码首两位代码为 82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交易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符应改为“N”,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挂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其证券简称首两位字符应改为“ST”,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挂牌公司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的,恢复交易期间其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应改为“摘牌”, 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优先股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后三位字符为“优1”。

若该发行人再次发行优先股,首四位字符编制规则不变,后三位字符根据发行次数依次为“优2”、“优3”等。

 

第三节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股股票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400

第十四条   退市公司B股股票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420

第十五条   退市公司既有A股股票,又有B股股票,其后三位代码应相同。

第十六条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股股票证券简称的末位字符应为标识其每周交易天数的阿拉伯数字,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B股股票证券简称的后两位字符应为B加上其每周交易天数的阿拉伯数字,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四节 股权激励期权

 

第十七条 股权激励期权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50

第十八条 股权激励期权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按照期数依次为“JLC1”、“JLC2等。

 

第五节 要约收购、要约回购

 

第十九条 要约收购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40

第二十条 要约回购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41

第二十一条 要约收购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为“收购”。

第二十二条 要约回购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为“回购”。

 

第六节 指数

 

第二十三条 证券指数的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99

第二十四条 证券指数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证券指数名称中选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ISIN代码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统一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申请对应的ISIN代码。ISIN代码的有关编制方法参见国际号码代理人协会的 ISO6166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