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峰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营业收入萎缩或应收款账期延长造成现金流量紧张和利润下降,因此节约成本和减少现金流出成为所有企业的急务。其中税收成本是绝大多数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事实上近年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只要用好用足这些“大礼包”,就可以实现合法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疫情以来最受关注的减税降费政策之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下调至1%。按照《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底。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税负和征收率相等,均从3%下降至1%,并且同步减轻城建税和附加费用纳税负担,税收成本仅为原先的33%,对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重大政策利好。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扩大,增大了增值税的税务规划空间,纳税人如果在准确评估税负差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业务流程,即可明显降低税负。
如果客户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变化对其没有影响。这类客户主要包括:
1. 个人消费者;
2. 免征增值税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 无需建账或没有能力建账,采用核定征收的零散个体经营者。
只要该企业客户具有以上特点,如商贸行业企业,就存在利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差异的税务规划空间降低增值税成本的可能性。
例如,某眼镜销售公司在当地拥有多家直营门店以及线上网店,原先所有门店和网店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由公司统一缴纳,该公司系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月销售额约为800万元。由于购进和销售商品差价较大的原因,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增值税税负仍高达7%,考虑城建税和附加费用,因销售直接引起的每月纳税义务平均为60万元左右。
该公司将直营门店和线上网店变更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主体,由于每家店规模不大,每年销售额均在500万元以下,不会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因而可以通过将大部分增值额留存在门店的方式实现税务规划目的,为此需要总公司以采购成本加成的方式向各门店和网店开具发票。测算每月平均税收成本如下:
成本加成率 | 总公司销售额 | 总公司增值税税负 | 总公司增值税纳税额 | 各分支机构销售额 | 各分支机构税负 | 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额 | 整体税收成本(增值税、城建税、附加费用) |
10% | 406万元 | 1.18% | 4.79万元 | 800万元 | 1% | 8万元 | 14.32万元 |
20% | 443万元 | 2.17% | 9.61万元 | 800万元 | 1% | 8万元 | 19.72万元 |
30% | 480万元 | 3% | 14.4万元 | 800万元 | 1% | 8万元 | 25.09万元 |
40% | 517万元 | 3.71% | 19.18万元 | 800万元 | 1% | 8万元 | 30.44万元 |
50% | 554万元 | 4.33% | 23.99万元 | 800万元 | 1% | 8万元 | 35.83万元 |
公司经过斟酌,考虑总部和各门店成本、风险水平,决定成本加成率为30%,并由公司和各门店、网店签订供货协议,梳理清楚合同流、交易业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采用新的销售模式后,平均每个月的增值税、城建税、附加费用总负担降至25.09万元,在终端销售价不变的情况下,节税比例达到60%。
以上是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零售企业将销售环节从一层变成两层,进而降低税负的实例。如果企业不是面向终端消费者而是面向采用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者,企业以批发商的身份同样可以适用这一方案。前提是梳理清楚新方案下合同流、交易业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做到四流匹配,防范发票风险和结算风险。从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来看,减轻企业负担,“留得青山”仍然是税务宏观治理思路的主流趋势,因此这一征收率政策有很大概率在2020年到期后仍然延续。因此建议商贸企业应当及时关注这一税务规划契机,改变经营模式,以求合理合法降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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