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第60号公告】《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

证监会 | 2020-09-11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权 威性、时效性、易获得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 场信息披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出版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 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 经验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上一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

(三)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 出版署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 规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

第四条 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 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 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第五条    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