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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冒名顶替罪—— 以《幸福到万家》《玫瑰之战》冒名顶替事件为例

程东霞

       背景案例

案例一:由知名演员赵丽颖主演的电视剧《幸福到万家》从开播起就高居热搜榜,剧中,万传美高考失利,哥哥万传家花了两万块钱,盗用了同村王秀玉的身份,将妹妹送上了大学,导致王秀玉以为自己高考失利,无缘大学,甘愿在村里企业打工。十几年后,王秀玉报考会计考试失败,此事真相才浮出水面。

案例二:由孙皓执导,郑仁湘、张涵编剧,袁泉、黄晓明、俞飞鸿领衔主演的电视剧《玫瑰之战》,于2022年8月8日在CCTV-8、腾讯视频、爱奇艺播出。剧中,顾念(袁泉饰)的同事“叶勤勤”,其真实姓名系唐小樱,唐小樱高考失利,在其父的安排下,盗用了好朋友叶勤勤的身份,顶替了叶勤勤的大学入学名额,2019年,冒名顶替一事被真实的叶勤勤获知,叶勤勤报警、案发。

以上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被冒名顶替后,除了愤怒、道德谴责及王家父母主张的拿钱和解、息事宁人,被冒名顶替的受害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冒名顶替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一、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如何救济?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也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顶替者不仅使用了受害者的姓名,同时还占用了受害者原本可享有的教育资格,因此,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都受到了侵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顶替人可以要求顶替者停止使用其姓名、消除因使用其姓名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同时,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还增设了冒名顶替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万传家与万传美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秀玉的民事权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还涉嫌冒名顶替罪,但二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二人涉嫌的所有罪名的追诉时限确定。下文对该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如何理解冒名顶替罪


(一)立法背景

2020年6月,山东、湖南、湖北等地陆续曝光得了陈春秀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之后,经查证,发现确有数百人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这一系列事件的性质十分恶劣,严重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国家教育公平的公信力, 结合此前发生的2001年山东滕州齐玉苓案、2009年湖南邵东罗彩霞案,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违法行为,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在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就此提议,应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公平和公正底线的行为设置专门的罪名。立法部门对此积极回应,经过多次讨论及形成的三次审议稿,最终,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本条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侵犯了国家对高等教育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就业安置政策制度的管理秩序、公正性,以及公民的身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三)冒名顶替罪的理解与适用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个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构成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组织、指使实施冒名顶替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相关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1、第一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款含有以下三层意思:


(1)一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这里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是指盗用、冒用能够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以达到自己替代他人的社会或法律地位,行使他人相关权利的目的。“盗用”是指违反他人意志,包含受害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冒用”涵盖经过他人同意或与他人串通的情形,如果是经过他人同意而冒用他人身份的,是否就不构成本罪,答案是仍然构成,因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公民的身份权利,还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资格的管理秩序及公正性。“他人身份”是指通过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等方式予以核实和证实的他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这些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等包括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数字证件等。


(2)二是“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①“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因此,这里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是指经过考试合格等程序依法获取的高等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入学资格。


②“公务员录用资格。”主要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取得的公务员录用资格。


③“就业安置待遇。”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是指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如《退役军人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特殊主体往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才能实现落实工作的福利待遇。安置前必须核实身份,如果身份不符合,不能够获得就业安置待遇。因此,不能将一般性的就业服务等同于这里的“就业安置待遇”。


(3)三是行为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行为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第二款“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将组织、指使冒名顶替的行为界定为本罪的实行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相关规定,而是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本条第一款从重处罚。

从冒名顶替上大学等案件反映出,冒名顶替者本人在实施顶替行为时多数还是学生,有的还是未成年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是受家长、学校等其他行为人的安排和指使。因此,有必要对冒名顶替的“幕后”行为人加大处罚力度。本款规定,对组织、指使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从重处罚。这里的“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实践中主要是组织、指使他人帮助实现冒名顶替,即构成冒名顶替行为的共同犯罪,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等行为。本款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冒名顶替的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实践中,整个链条上的各个环节,离不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职带来的影响力实施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严惩。根据本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犯罪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本罪行为,同时索取、收受贿赂的,应以本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万传美、万传家是否构成冒名顶替罪


万传美系盗用王秀玉的身份,顶替秀玉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而其背后的组织、指使者系万传家,万传美和万传家的行为完全符合冒名顶替罪的规定,但是否能以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呢?

《幸福到万家》的时间背景是在2009年前后,而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冒名顶替罪生效时间系2021年3月1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所谓“从旧”。也就是原则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量刑,新法没有溯及力;所谓“兼从轻”,即若新法较旧法对行为人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则应适用较轻的新法,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对于刑法修正案也是同样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另外,如果犯罪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的,应一律适用新法,即使旧法对行为人更有利也是如此。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可知,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五年,介于剧中事件发生在2009年,且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因此,无法用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法律以冒名顶替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能否以其他罪名追究万传美、万传家的刑事责任,则需界定二人涉嫌的其他罪名及相应的追溯期限等因素。


四、《玫瑰之战》中,唐小樱的行为符合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为何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剧中警方出具的拘留证显示,案发日期为2019年,而冒名顶替罪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3月1日,并且案件刑事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已经结案,故无法适用冒名顶替罪,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追究唐小樱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王秀玉与叶勤勤们”是否能重回大学,找回“被人偷走的人生”?ZHONGJIAN

根据2021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的规定,可知,如果具体个案在法律适用上能够适用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则被冒名顶替的“王秀玉、叶勤勤们”是可恢复入学资格,重回大学的。


结语:

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系违法行为,更涉嫌刑事犯罪。不劳而获不可取,任何机会都需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努力争取,切莫触碰法律红线,窃取他人的胜利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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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1.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执行事务;

2.知识产权诉讼业务;

执业经验及成功案例:

曾参与过的项目

为某大型上市公司制作知识产权服务方案(诉讼及非诉讼)

为法律顾问单位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办理过合同纠纷类、刑事类、劳动纠纷类等案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