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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 |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过程中清偿顺序探讨

曾小珂

执行顺位问题是执行程序中最常见也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常见的顺位问题如首封、轮候查封与担保物权,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清偿,或涉及民事债权与刑事案件退赔问题发生交织的案件,往往会产生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民事债权与刑事退赔执行顺位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事债权与刑事退赔的冲突

由于刑事案件中会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刑事财产刑。此时,如被执行人同时存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足以同时偿还上述两种情形时,受害人与一般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或执行分配方案往往会发生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该规定虽已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被执行财产的受偿顺序进行明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会存在争议。例如,按照上述规定的执行顺序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指代全部财产,包括合法取得财产以及非法取得财产?当存在多个受害者和合法债权人时,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以案说法:

李某案一:在李某的刑事案件中,李某因虚构自己承包某工程,许诺高额利息,骗取于某人民币70万元。案发后,李学林已偿还5万元。后李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分别卖给刘某、董某和赵某,骗取刘某人民币148万元,骗取董某110万元、骗取赵某20万元。经法院审理作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李某案二:在李某与工商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作出工商银行享有对上述刑事案件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判令李某向工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0多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判决工商银行有权就李某名下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李某案三:在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作出李某偿还陈某借款70万元及利息。同时判决陈某有权在70万元限额内以李某名下房屋(与前案同一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李某上述三个案件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民事债权人均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其中除工商银行、陈某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其他债权人对案涉房屋均不享有担保物权。

后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分配方案》,因李某目前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故决定将案涉房屋拍卖。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案件共16件,其中2个案件为优先受偿债权(抵押权),其余14个案件为普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商银行及陈某可优先受偿。后,李某案一中刑事案件被害人董某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其应优先获得退赔。

二、在执行阶段中,刑民交叉执行案件清偿顺序

1. 刑事退赔

一般而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第一款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没有太大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二)款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和第(三)款其他民事债务的优先性。尤其是在如上述案件这类涉及金钱诈骗类案件与多个民事债权案件混合的执行案件中,最难分割。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根据《刑法》规定,能够退赔的财产应当是犯罪违法所得。能够退的是以能够被追缴为前提的赃物相当于原物返还,因此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对于“赔”的部分,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赔”与其他民事债权一样,均是用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清偿。在均系债权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均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财产没有明确的指向和特定化,也没有上述“物权化”的效力。当被执行人同时承担“赔”的责任和其他民事债务时,“赔”的部分并不具备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特性,执行标的物应按债权的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 一般民事债权

一般民事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已有相关规定。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遇到刑民交叉案件时,如被执行人同时承担他人债务,首先需要明确赃款赃物不能用于履行债务,刑事追缴绝对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涉及善意第三人除外)。但在无赃款赃物可进行退还的情形下,刑事退赔案件中赔的部分与其他民事债权相同,因是由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清偿,属债权请求权,刑事案件被害人享有的赔偿部分并不具备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特性,执行标的物应按债权的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注:

1. (2019)京03民终14189号案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