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律师|吴琳
近日,山东省一法院对一名被执行人名下即将成熟的100多亩小麦进行执行的新闻登上了热搜,事实上我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对特殊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屡见不鲜。如火腿抵债,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宠物、对被执行人子女婚礼礼金予以提存等。
(图片来源: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员法院公布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更加明确了我国解决执行的决心。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对债务人在被执行前已经采取措施转移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形式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对下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一、对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二、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
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尚未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是可以查封、拍卖的。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大额保单的保险金或保费现金余额
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的金额,该保险金是专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而予以执行。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四、对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养老金收入进行执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可供执行的特殊标的还有很多,但是无论有多少种可供执行的特殊标的,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未雨绸缪,纠纷如果能在产生前就做好必要防范,比如在交易之初就注意收集债务人资产信息,完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债务人财务状况等,以便纠纷产生后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较快实现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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