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律师丨华东旭
导语:
公司设立,算是“法人”的出生,而公司的结束,却有多种方式。注销、吊销、破产……,不同方式下,股东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今天,小简与您分享本所华律师的一篇文章,在公司注销时,股东可能会遭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案例】A公司向B公司借款500万元,C公司为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由此引起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B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A公司实际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以5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没有问题。但是,案件审理期间,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即该笔借款担保C公司刚刚完成注销。审理发现,C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该公司在注销时,投资人在工商登记机关作了如下承诺:1.截止X年X月X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98万元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注销后若有漏债出现由投资人以投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 2.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该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争议焦点】担保公司C的股东是否应为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一般人肯定会认为,公司都注销掉了,实体都没有了,跟股东还会有关系吗?但在司法实践里,很可能会遭遇不一样的结果。
观点一:担保C公司的股东对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的情况可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谓相应民事责任即根据承诺内容来决定其民事责任。C公司注销时,其股东承诺“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据此,C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该承诺对该担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观点二:C公司的股东以公司剩余资产98万元为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法人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只有在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下,才由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没有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的责任。该案并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所以应以法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就是以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8万元为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必要条件。C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注销公司,应先依法组织清算。没有依法清算的,应当由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该公司清算组在组织清算时已经在报纸上发表公告,通知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个人和企业申报债权。因此,公司的清算是合法的,公司股东没有责任。公司清算后,发现漏债,作为一种补救措施,股东可以在清算后的剩余资产98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我们看到,在实务中,如果律师的代理方案能与企业的证据链条相互支持,股东的责任也大有不同。笔者认为,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公司注销时,没有依法清算,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为清算中的侵权责任;如果已经依法组织了清算,在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材料中也有这样的承诺,股东应在其承继的注销公司剩余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行政主管机关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是否可以追加承诺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意见】根据检索,北京高院在《张雪松等仲裁执行案》【(2018)京执复174号】中认为: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股东会上作出的“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决议,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其申请追加张雪松、张雪城为(2018)京01执4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是对被注销公司债务兜底性承担,鉴于公司法人制度,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股东应在其承继注销公司剩余财产余额内承担责任。
上一篇: 股权设计之交叉持股
下一篇: 基金从业人员还需要参与培训、年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