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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师 | 《民法典》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解读——区分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

郭泽强


 

一、基本概念——连带保证与共同保证

(一)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定义的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是相对于一人保证而言的,它是指数人为一人担保。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数个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

2.数个保证人必须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

3.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可以是连带的,也可以是按份的。共同保证既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也可以是连带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定义的是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共同保证来说,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有按份和连带两种可能。因此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按份共同连带保证

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但在请求多个保证人承担责任时,由于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债权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共同连带保证

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请求多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且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综上,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的重要区分,即是否按照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份额,但债权人仅向其中一名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该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能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二、《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根据前述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任一债务人对债权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则是任一承担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均有权行使追偿权,要求其它连带债务人承担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是为同一债务设立的保证,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对债权人均负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向其它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要求其按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债务。

另外,体现连带共同保证的对外连带性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或者一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即使未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其效力仍及于其他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上述《批复》说明,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除。

 

三、《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分

《民法典》将共同保证分为两类:即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其中连带共同保证又以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区分为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与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

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与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的一个重要区别,即各个保证人之间是否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知晓彼此的存在并有意思联络,并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具体表现即为能否彼此之间进行追偿。

(一)真正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该条款即视为各连带保证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对彼此共同为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有其他连带保证人存在充分知晓。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追偿范围为其他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

(二)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规定说明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共同保证,没有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彼此不存在意思联络均为单独的连带责任保证。即使共同为同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此时为不真正连带,保证人之间不可相互追偿。

综上,若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因各方保证人已产生共同为同一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意思联络,即为真正的连带责任保证,适用关于连带债务追偿权的规则,彼此间可进行追偿;若当事人之间未特别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建立保证时由于是不真正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保证人相互之间不可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