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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理解与适用》部分条款解析

曾小珂

自2022年7月28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工作,针对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分批次发布,一共发布了九期。该《标准》及其《理解与适用》虽属于部门工作文件,适用的主体与范围也是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但对于很多有品牌维护需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主要从事商标业务领域的律师都有很重要的指引作用。《标准》全篇仅三十八条,《理解与适用》也主要在一些重点条款上进行细化和说明。本文结合一些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理解与适用》对《标准》中部分条款的解释与说明进行探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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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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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第三条至第八条就商标的使用,在商品、服务、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时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和细化,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

《理解与适用》对《标准》第五条关于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特别指出,由于服务商标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在于其指向的对象具有无形性,必须借助事物载体体现。在服务过程中如将商标使用在具体物品上时,除非该商标也同时注册使用在该具体物品上,否则该服务过程中将商标使用在具体物品上的行为,一般不视为商品商标的使用。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和各种社交媒体、网络通讯工具也充斥着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理解与适用》对《标准》第六条规定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载体上”这类新型表现形式上的使用可能产生的问题指出“应当结合相关标识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并引用“星巴克”商标使用在星巴克店内其他商品上时,是否构成商品商标的使用进行了简要说明。

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商标的使用非常容易出现关键词干扰、推广链接与商品或服务实际提供方不符、授权许可方超过商标专用权期限继续使用等复杂情形。

而商标的使用不仅强调是否为有权使用,还强调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问题。例如“Hi海底捞”商标作为餐饮服务商标享誉全国,在海底捞店面中随处可见印着的“Hi海底捞”商标被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没有争议。但是,海底捞在售卖海底捞火锅底料,海底捞门口经常摆放的印有海底捞商标的小红袋以及小红袋中装着的零食,妙脆角、爆米花等能否被认定为“Hi海底捞”商标作为“妙脆角、爆米花”等商品商标的使用?这就要看“Hi海底捞”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使用在“火锅底料、妙脆角、爆米花”类商品的品类上。如果没有注册使用在相关品类上,仅凭以印刷有“Hi海底捞”商标的红色小纸袋的包装的表现形式,很难被认定为商品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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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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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第9条至第12条是对涉嫌侵权人实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为同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以及对商品或服务名称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理解与适用》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同一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参照现行区分表主要基于:1. 区分表具有法定效力;2. 区分表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客观性;3. 为了强化商标权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保持商标确权与执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公平性。此外,《理解与适用》中还特别指出:“参照“现行”区分表,遵循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在判断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时,原则上参照商标权利人请求保护时的区分表,但案件发生时的区分表规定涉案商品或者涉案服务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或者不是同一种,而请求保护时的区分表规定是类似或者是同一种的,要参照案件发生时的区分表。”这一原则,能有效指引后续商标侵权类案件能更加准确的确定侵权范围。




NO.3

、 注册商标正确使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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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列出了几种常见的注册商标非正确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或容易导致混淆的;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或容易导致混淆的;3.不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可以自有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自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

《标准》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对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判定原则和考量因素。《适用与理解》特别指出,除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外,容易导致混淆不以混淆的实际发生为要件,只需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可。商标的近似或相同产生的混淆很可能致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合作、许可、加盟等关系,从而借助他人商标的商业信誉获利。毕竟相关执法部门并不会以混淆是否实际发生来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原则。由此可见商标的正确使用非常重要。

    实践中关于商标的侵权形式各种各样且纷繁复杂,《标准》和《理解与适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形式,但是掌握判断商标侵权标准的基本原则以及判断标准,在防范自有商标被侵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商标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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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1.商标、著作权法律事务

2.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3.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执业经验:

多家世界知名企业提供台湾商标、著作权等相关专项法律服务;协助合伙人律师与律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对接,为顾问单位起草、审核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办理包括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案件

为某政府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负责审查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民事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