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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崔鲁静


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201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落地,强调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严控杠杆比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资管行业走到了全新的历史节点,迈入统一监管的“大资管时代”。

20211210日至2022110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2285日正式颁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91日起施行。作为保险资管机构的管理新规,可以与此前发布的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一同构成保险资管的整体监管体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1]19号)、《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同时废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具体要点如下

一、设立、变更和终止

1、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股权结构监管方面,新规取消了境外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25%的限制,对境内外股东一视同仁,同时适当降低了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要求(即合计最低持股比例由75%降低为50%),并通过列举的形式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类型范围,鼓励各类符合投资金融机构相关要求的金融企业股东、非金融企业股东参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主要发起人资格条件

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五)非金融企业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六)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要发起人除满足股东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主要发起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一)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四)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七)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7保险资管公司设立流程崔图.jpg

 

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具备相应条件。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立要避免同业竞争及重复投入。

9报银保监会批准的变更事项:(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组织形式;(四)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股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合并或分立;(九)撤销分支机构;(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任职谈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具备5年以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其中,董事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三)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任职报告文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职或缺位时,公司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临时负责人履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三)被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自被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禁入期满未逾5年;(四)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六)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七)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处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罪名被判处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三)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被判处刑罚;(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治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1股东义务方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二)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三)在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隐瞒提供或虚假提供关联方信息;(五)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不当交易,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管理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股东地位损害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

2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长期业绩、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内容,不得以短期业务规模和盈利增长为主要考核标准。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在董事会下设置从事合规风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及职权。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组织和领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履职范围包括所有公司运作和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独立向董事会、银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公司重大风险建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更换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于更换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书面报告更换理由,以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履职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需要在母公司、子公司任职,或因项目投资需要在被投资项目公司任职的,原则上只能兼任1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3激励约束机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机制。

三、业务规则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一)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二)受托管理其他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五)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六)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七)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前款第(二)项所述其他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资金及其他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原则上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应当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资产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单独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由委托人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民事纠纷,其受托管理的资产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得用于扣押、冻结、抵偿等。

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担保;(二)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三)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四)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五)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六)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交易或与股东进行资金运用交易;(七)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风险管理

新规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风险管理人员、方法和系统。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审计,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并定期对关联方清单进行检查更新。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决策审批机制,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内部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相关从业人员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明确证券投资相关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以及禁止性规定要求。

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纳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报送银保监会。

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投资决策、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财务核算以及支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账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信息报告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银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得新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