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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梦

票据追索权纠纷要点及抗辩事由

                                 --李文梦

 

在商业交易往来过程中,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常见的支付手段,被广泛使用。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凭借其长期以来的市场优势地位,常以票据代替现金支付应付款项。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设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系统),出现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并依托电子商票系统进行流转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增加业务安全性和结算速度等优势,逐渐成为企业选择的主要交易形式。

但是,持票人取得票据后,也存在着到期拒付的风险,加之新冠疫情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影响,许多房地产企业作为出票人的汇票遭到拒付,故许多持票人在请求承兑人兑付汇票拒付后,开始采取拒付追索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一、什么是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一种形式,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到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偿还票据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1、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2、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1)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是拒付追索。所以笔者主要从拒付追索角度展开分享。

 

三、票据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一)按期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休假日及大额支付系统的非营业日并非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完全一致。保险起见,在此建议电子商票的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尽早完成提示付款操作。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二)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而承担票据责任的债务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票据金额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三个月。持票人未在前述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则其将丧失向除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前手背书人追索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四、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票据支付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进一步的解释,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为:“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一方,可以就近在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选择诉讼法院。但因商业承兑汇票的特性,部分案件可能会出现集中管辖的情形,如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此时即使在其他地区起诉的案件,也会被法院移送至指定管辖的法院统一审理。

 

五、票据追索权对象的选择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享有的是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的任意追索权,也就是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同时持票人已经对债务人中部分进行追索的,对其他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为确保利益最大化和最大程度保障债权的实现,可以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其他债务人均列为被告。但在实务操作中,除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还要考虑被追索对象的偿付能力和时间的成本,诉讼参与人较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部分参与人既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又存在无法顺利送达法律文书问题,此时可能带来额外的时间成本。因此,作为持票人,可以在诉讼时选择清偿能力强且易于联系送达的前手为被告,以便于权利的实现。

六、票据追索权的抗辩事由归纳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即便如此,票据追索权也存在以下抗辩事由:

1、票据无效或记载不真实导致部分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的抗辩,包括票据因法院除权判决而失效的情形。

2、超过前述票据权利时效的抗辩。

3、签章人瑕疵的抗辩。包括签章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被伪造,签章被变造等。

4、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抗辩。

5、未行使票据付款权直接行使追索权的抗辩。

6、未提供拒绝证明的抗辩。

7、未在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抗辩。

8、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抗辩。

9、票据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抗辩。包括对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及未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

10、对基础交易关系及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