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若璇
清算流程解析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而解散的,或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被法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据此,在公司因上述原因解散后,依法将进入清算阶段。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文梳理了自行清算流程及强制清算流程,以期提供相应指引。
一、 自行清算
(一) 有限公司自行清算流程
有限公司自行清算一般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自行清算时间节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自行清算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清算工作。因此,本流程图只是一般公司自行清算的常规计划,仅供参考,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进度进行调整。
时间 | 事项 | 备注 |
解散日 | 解散事由发生之日; | |
解散日+15天 | 成立清算组,并进行工商备案; 刻制清算组印章、开立清算组账户;制定清算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 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与财产; | 自行清算中不一定可以刻制清算组印章、开立清算组账户。 |
解散日+25天/75天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
解散日+55天/120天 | 接受债权申报并进行债权登记、审核;全面清理公司财产情况;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处理职工问题等; 调查及追收公司债权; | |
解散日+N天 | 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聘请税务事务所核查税务风险;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清算审计;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建议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 |
解散日+N天 |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 执行清算方案; | |
解散日+N天 | 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
(三)清偿顺序
在清偿公司对外负债时,清算组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公司财产: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3)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4)所欠税款;5)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务;6)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清偿完毕其他债务后,方可对股东进行分配,不得提前。
(四)清算义务人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解散后,上述人员应及时组成清算组,代替原公司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如其在清算中存在以下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3)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五)如何认定“债权明确存在”
清算组负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对于已知债权人,如果仅采用公告的方式,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何界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显得至关重要。一般认为,已知债权人应为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债权人属于未知债权人范畴;除主体确定外,该债权人的联系信息亦应确定,可以与之取得联系;债权也应当是明确存在的,至于债权数额确定与否、履行期限届满与否均不影响已知债权人的认定。是否“已知”应以清算组是否知情为标准,同时要求清算组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进行全面调查,即清算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在自行清算中,清算组成员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较为熟悉,较之强制清算,更容易确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
以上要件中,如何认定“债权明确存在”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该债权,一般应认定为债权明确存在。如果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的确认,但清算组掌握交易信息,例如合同、账册、决议、往来函件等有记载,则应认定债权明确存在。具体案例如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7304号
裁判要旨:
“已知债权人”是公司清算组掌握其主体身份、交易信息并留有有效通讯地址的债权人,与清算中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一般应识别为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清算时是否已届履行期,或债权金额是否确定,均不影响已知债权人的身份认定。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1389号
本案中,吴英玲在2015年9月5日受伤起,新某杰公司即知晓吴英玲受伤事实,期间吴英玲历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且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16)粤0114民初8174号案件中,至2017年7月16日起诉材料公告期满,即应视为新某杰公司收到了吴英玲工伤赔偿事宜的起诉材料,故吴英玲应视为该司的已知债权人。
二、 强制清算
如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后及时按上述流程完成自行清算,公司便可顺利注销。但实践中,公司解散后,股东、董事多有怠于清算的情况,包括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未及时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实际控制人拒绝移交公司印章、账册,或者清算组成立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算工作等。此时,只有司法程序强制清算,方能实现公司主体资格的终结。
(一) 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当自行清算受阻时,以下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1)债权人;(2)公司股东;(3)公司董事;(4)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公司股东已被注销的,该股东的出资人也可被视为权利义务继受人,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强制清算。
(二)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
对于强制清算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同时,强制清算原则上要求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如果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条件,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 强制清算流程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强制清算受理后,清算组分阶段开展如下清算工作:
第一阶段:公司接管、调查及债权人通知阶段
1、公司接管和财产调查。清算组将向被清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和业务负责人等清算义务人送达接管通知函,要求被清算公司向清算组移交其全部证照、印章、档案资料及财产,同时释明清算义务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清算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接管或无法全面接管的,清算组一般也会发函要求公司股东配合移交其掌握的公司财产、档案,或者协助提供线索。股东在此过程中履行配合义务、对其掌握信息如实陈述即可。
清算组将根据接管情况,对被清算公司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通过第三方(如政务中心查询等)渠道,依职权对被清算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全面掌握被清算公司的财产信息。
2、通知和公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同时,《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还规定,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选择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
清算组通常会根据接管的债务清册,以及公开检索获取的债权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逐一书面通知债权人。对于清算公告,强制清算程序中,为广泛告知、提高效率,法院或清算组一般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络平台统一发布清算公告。但在个别情况下,法院也会要求清算组选择报纸另行发布公告。
第二阶段:资产负债梳理及方案制作阶段
1、财产清单制作。完成财产接管及调查后,清算组将根据已知财产信息编制财产清单,列明被清算公司的财产情况,作为后续处置财产及判断公司能否清偿债务的依据。
2、债权审核与核查。根据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以及职工债权的调查情况,清算组将制作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核查。强制清算的债权核查程序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且清算组拒不更正的,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拟定清算方案。根据被清算公司资产、负债的核实情况,清算组将就财产分配、债务清偿等事项,拟定清算方案,在报公司股东、债权人书面确认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强制清算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才能执行。
从性质和目的来看,强制清算中的清算方案更接近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方案。
第三阶段:债务清偿及清算收尾阶段
1、执行清算方案、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分别为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与破产清算中的财产分配顺序基本无异。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则应当补充分配给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后,主要清算工作即告结束。清算组将根据清算方案执行情况(主要是财产分配情况)制作清算报告,在报公司股东、债权人书面确认后,提请法院裁定认可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果被清算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接管,且清算组依职权调查、通知后,未发现被清算公司财产,也无人申报债权的,此种情形属于无法清算情形,清算组无须制作清算方案,可以直接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一般为申请人)确认后,直接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清算程序。
(四) 强制清算时间节点
程序 | 具体内容 | 时间 |
申请强制清算 | 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为被申请人,申请确定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强制清算。 | - |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 | 法院出具受理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 | 约2个月 |
指定清算组/管理人 | 法院出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及负责人。 | 约2个月 |
告知被申请人有关人员的义务通知书 | 法院出具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相关人员的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止的法律义务。 | 通常与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同时出具 |
债权申报通知 | 清算组通知被申请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时间和地点,等等。 | 视案件复杂程度,企业债权简单的约1个月 |
清算组召开债权人大会/书面告知申报债权人,确认清算方案 | 清算组召开债权人大会/书面告知申报债权人,确认清算方案。 | 视案件复杂程度 |
清算组提交清算方案,法院裁定认可清算人的清算方案 | 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清算组指定的清算方案,清算组将执行本方案。 | 约1个月 |
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 | 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预留清算费用后按顺序分配被申请人剩余财产。 | 视案件复杂程度 |
法院出具确认清算报告裁定书 | 清算人制作清算报告并向法院提交,法院确认清算报告。 | 约提交后约1个月 |
法院终结清算程序 | 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 通常与法院确认清算报告裁定书同时作出 |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清算组在收到法院终结清算程序裁定后,持该裁定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被申请人税务注销登记,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被申请人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被申请人终止。 | - |
(五) 强制清算决策程序
现行《公司法》仅在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程序作出了模糊规定,但就清算事务如何决策则未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清会议纪要》”)第26条中,参考《公司法》的董事会决议制度,设置了清算组内部决策清算事务的制度,但随着法院指定第三方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情况越来越多、以及债权人要求对清算程序发表意见的情况愈发常见,这一制度设计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虽然《强清会议纪要》第39条允许强制清算程序适用破产制度,但也并未将债权人会议明确作为强制清算的正式决策制度。目前强制清算实际的决策机制大致按如下方式运行:
1、基本事务由清算组决策
根据《强清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强清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的“清算事务”包含了强制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事务。《强清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优先担任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参与清算的情况下,清算组不仅代表公司执行清算事务,其成员也可代表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由清算组决策清算事务与公司内部决策并无本质区别。
2、重大事务的债权人会议决策
如前所述,由于《强清会议纪要》第39条允许破产制度在强制清算中的适用。基于两种清算程序的相似性,以及财产变现、分配等重大事务对全体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影响,部分地区在强制清算中明确设置了债权人会议制度。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财产分配涉及实物分配的,需要由全体债权人通过实物分配协议。
3、重大事务股东享有表决权
由于强制清算多数情况下由股东矛盾引发,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清算财产变价、分配等事项同样影响股东利益,且《公司法》对股东确认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作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重要的清算事务也应当赋予公司股东表决权。至于股东应当对何种清算事务进行表决,以及股东参与表决的形式,《公司法》及其解释除要求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进行“确认”以外,未作出其他明文规定,但北京地区目前办理强制清算案件时,对于财产变价、分配等重大清算事务,特别是出具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时,在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同时,也会要求公司股东一并表决确认,且法院会将债权人和股东的表决结果作为出具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裁定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