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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掌握股权变动情况

郭慧杰

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掌握股权变动情况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均对公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登记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未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登记作出明确要求,由此导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未进行股份变动登记、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有效查询公司股份情况等问题。此情况可能导致未取得投资人无法有效掌握企业股东变动情况,进而可能导致投资人股份被稀释、权益受损等严重问题。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决策及登记成为投资人必须关注并切实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对于变更登记,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变更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因此,现行规定未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需办理变更登记。

在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大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登记股东变动情况的问题。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应如何进行登记

经笔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实,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动的变更登记进行明确规定,但仍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变更事项,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税务登记材料等。此外,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于公司所在地股权交易平台,可通过托管平台进行变更登记。

三、变更登记规定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对于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且未取得控股权的投资者,变更登记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主要由对变更情况不知情、难以参与决策导致。

(一)股权稀释风险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引入新投资人,且未告知现有投资人,可能导致投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持股权比例被稀释,且难以有效核查具体转让情况。

(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

部分情况下,投资人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前提是公司控制权保持不变,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及经营。在变更登记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人难以有效掌握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难以有效控制实控人、控股股东对自身股份的处置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让渡。

(三)难以有效掌握实控人、控股股东对外质押股份的风险

现行规定的不健全除不明确要求对股权变动进行登记外,还导致公开渠道难以核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质押股份的问题,投资人难以有效掌握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对外质押股份的情况,在公司经营、债务出现问题时,难以有效应对。

四、如何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在登记机关、公开渠道难以有效掌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动、设置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投资人需在投资阶段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一)在投资协议中设置限制性条款

投资阶段,投资人应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投资协议中针对其股权变动、设置在先权利等事项的限制作出承诺,并对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保护、同售权等事项作出约定。

(二)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变动、设置在先权利的决策事项进行特别规定

普通的公司章程难以有效保护投资人权益,投资人进入公司前,应就公司章程规定事项提出相应要求,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变更、实控人及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及设置在先权利等事项进行特别规定,如有可能,可设置投资人一票否决权(或未经投资人同意相关决议不能生效)等条款。如难以就前述约定、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应要求就变动事项的信息披露、股东知情权保护及实控人、控股股东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三)向公司委派高管

实际投资前,建议投资人就委派公司董事、监事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充分保护投资人委派高管人员的决策权利。

(四)要求定期披露公司情况

投资人与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签署的协议中,建议就定期披露公司股东名册、公司股东设置在先权利等情况的披露进行明确约定,并设置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的相关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法规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变动登记规定不健全、公开渠道难以核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的背景下,投资人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应更加谨慎,充分考虑自身投资风险,尽量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设置相关规定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并在发现问题或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信息时及时采取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