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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跑分洗钱行为如何定性?

楚天舒

跑分洗钱行为如何定性?

一、背景

2020年10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展开“断卡”“净网”等专项打击活动行动,我国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为掩盖洗钱特征、逃避监管打击,不法分子洗钱的手段不断升级,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二维码“跑分洗钱”随之而来。这种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新型洗钱方式更加隐蔽,大幅降低了洗钱门槛,同时,这也给公安打击相关犯罪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为人民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于很多人尤其是在读或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对相关法律知识认知不足而被诱导参与洗钱活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什么是“跑分洗钱”?

所谓“跑分”是指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收款二维码等并帮助转移非法所得,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洗钱行为。跑分多以兼职招聘的名义招揽群众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收款二维码等,通过搭建平台网站,以类似“抢单”的模式进行运行。由于招募者宣称来钱快、回报高,吸引不少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的群众参与其中。

三、“跑分洗钱”行为定性

(一)涉及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是打击“跑分洗钱”行为中最为常用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典型案例

在支付结算业务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存在行为特征上的竞合,导致提供银行卡转账案件在审查中存在罪名适用上的混乱,下面以案例来进行区别。

案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刑终480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转账帮助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认识了被告人李某,共同商议通过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账并从中收取费用。同年12月,李某、陈某等人通过蝙蝠聊天软件收到他人通知后,在明知他人资金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将他人转入陈某账号的资金用于购买数字货币,然后再将数字货币转入他人指定的其他账户,并约定每天获得200-500元不等的费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名下中国银行卡等账户接收李某1、宋某等人银行账户转来资金共计960625元,并主要转出至黄某账户710850元、刘某账户205700元,微信支付44010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6日,被害人马某、左某某、胡某陆续报案称受到他人诈骗,被骗资金转入了本案涉案的李某1、宋某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所得,在他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后帮助进行赃款转移,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宣判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抗诉意见为: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二被告人帮助转账是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最终取得财物进行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抗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证实,二原审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系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并不明知其所提供帮助支付结算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其次,二原审被告人所提供的帮助,客观上是为上游信息网络诈骗最终取得财物提供帮助。综上,二原审被告人的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原审被告人定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本案通过法官释法明确了两罪的区别,笔者通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来阐述。主观方面:两罪对于上游认知程度不同。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只需要概括性的知道即可。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掩饰、隐瞒罪由于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要求当事人对于犯罪所得或收益明确知道,属于确定性明知。从行为人的认知程度介入可以很好地理解两罪。客观方面:该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从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对二罪进行区分,关键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中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要以上游犯罪正在实施中为前提,即上游犯罪没有既遂。而掩饰、隐瞒罪的本质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和既遂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应当是指既遂犯罪。”也对此予以明确肯定。

说回跑分行为,跑分的过程通常是领取任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渠道收到赃款→将赃款转移到指定账户→获取佣金。通过以上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跑分人员对于赃款转移的参与度比较深,时间上属于犯罪既遂以后,作用上明显比仅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更大,所以跑分行为一般以掩饰隐瞒认定。我们说跑分行为的性质更加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但并不是说一定构成这个罪名,从目前的实践上来看,跑分也有以帮信罪判决的结果,主要还是分析行为人在跑分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行为以及主观故意来认定。

四、结语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基础是证据,每个刑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评价行为人涉及罪名需要综合来看,犯罪分子搭建和使用“跑分平台”,利用跑分客的网络支付收款码(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微信商户号、支付宝对公账户等)为上游犯罪“洗钱”,使得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更加灵活,大大提高了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也使得在司法实践对此如何进行刑法定性还存在着巨大争议,但这同时也是对律师的专业水平的考验,更好的理解分析跑分洗钱的行为定性才可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