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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离婚诉讼中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程东霞

离婚诉讼中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前言】

离婚诉讼案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已成为离婚案件中日益普遍的问题。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以及股权所兼具的财产性与人身性,在实务处理中,该类案件表面上看似离婚纠纷,但背后涉及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经营发展,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夫妻之间利益分配问题,也可能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本文根据现行《民法典》及《公司法》,结合司法实务的裁判要旨,对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分析。

【正文】

一、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未明确将股权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其中投资的收益包含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所以夫妻婚后所共有的究竟是“股权”的全部,还是仅指“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不包含人身权呢?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论,但能够明确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有股权的范围

夫妻共有股权通常包含三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股权,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取得,但婚后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

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

1、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有其他股东时

1)双方对股权分割协商一致时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转让款。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同意分割股权,但无法对分割比例或股权具体价值协商一致时

对于股权分割比例,在其他股东确定行使或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法院根据案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对于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可由评估机构对股权评估后分割。

2、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有其他股东时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所以,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地位相同,都是该公司股东的,与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另还有其他股东时,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分割,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双方如能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和补偿弱势一方或者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配二人的持股比例;若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持股的,可先按比例分配股权,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或公司其他股东;若夫妻双方均不想继续持股,可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各自按比例取得股权转让款。

四、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