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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执行实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

张海涛

执行实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

近年来,最高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但因规定较为原则,利息计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有很多不明确的计算要素,需要解决。本文仅就其中几个要素予以说明。

计算基数、一般债务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利息?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指原本之债,并不包含利息、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等费用。

以一份典型案例以及判决主文为例,说明如何确定计算基数、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以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19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到期违约应加付年化利率为10%的违约金。甲于当日履行出借义务。但是,乙始终未履行任何偿付义务。2020年6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已偿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2021年1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甲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乙支付所欠全部债务,其中本金100万元,利息20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甲以及人民法院如何核算执行金额?

(1) 本金:100万元。

(2) 一般债务利息:100万元xl0%x3年=30万元(未按复利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按照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即使判决主文核算了定额的一般债务利息,也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3) 违约金:100万元xl0%x2年=20万元。

(4)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100万元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的方法计算。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称为迟延履行利息,是指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起算时间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是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仍应当适用相同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釆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提岀申请?

按照一般观点: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执行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次,按照《执行规定》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因此,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执行法院必须釆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要件。

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如何确定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

按照《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即:

(1)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一般包括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关于本金、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参照《民法典》第561条确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

(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3)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顺序清偿。

四)再审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按照一般观点迟延履行利息,应从再审审理后重新作出的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开始计算。因为已被依法撤销的原生效判决,不能作为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

(五)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计算日期如何确定?

按照《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划拨、提取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尽管财产在人民法院控制下被执行人已经无法处分被保全财产,但财产变价时间段的产生根本原因是被执行人未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五)《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按照《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生效判决作出在《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施行之后(大多数案件情况如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在《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部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2)在《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施行之后的部分,应当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以上便为作者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计算所总结的几个实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