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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 | 浅析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复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李文梦

2021年8月1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开始施行。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一、民事诉讼监督复查规定的历史沿革

2013年11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未规定民事检察复查内容。

201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民事行政检察厅与原控告检察厅联合下发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一次座谈会议纪要》(高检民〔2013〕12号)(以下简称《一次会纪要》)首次提出了复查案件的概念,强调要在受理过程中区分民行监督案件和民行复查案件。

2014年8月,两厅又联合下发了《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高检民〔2014〕6号)(以下简称《二次会纪要》),对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对象和程序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二次会纪要》第7条中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1次。”

2021年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第126条专门规定了民事检察复查制度,充分吸收了上述纪要的规定,并在当事人申请复查期限、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期限、上级检察院依职权复查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二、民事诉讼监督复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1、启动复查程序的途径

(1)依申请复查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2)依职权复查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2、申请复查的时间限制

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的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4、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复审申请的处理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5、审查处理期限

应当在受理之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附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申请复查材料准备及提交

(一)材料准备

1、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及省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

3、证据目录+证据;

4、身份信息证明或委托代理手续。

(二)材料提交

第一种: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收,标明申请复查。

第二种:现场提交。

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交,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西门,联系电话:010-12309。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提交材料及提交方式建议提交复查申请前咨询12309,以官方回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