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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 | 娱乐圈中的法律瓜之敲诈勒索罪

楚天舒

背景:近年来,随着娱乐圈知名人物的八卦爆出,敲诈勒索罪这一法律名词逐渐走入了广大吃瓜网友的视野。
  • 2018年吴秀波情人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三缓三。

  • 2021年吴亦凡曾报警称被都美竹敲诈勒索,后查明是一男子冒充都美竹所为。

  • 同是2021年,歌手霍尊报警被其女朋友陈露讨要天价分手费,陈露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今年3月,知名运动员张继科被媒体爆料曾因欠赌债而泄露女明星私密视频,该女明星以此被债主勒索钱财,女明星报案后,债主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如果该爆料属实,且如有相关证据证明张继科与债主合谋,则张继科在该案中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 近日,五年前全网刷屏的“索要千万逼死丈夫”的翟欣欣案,有了最进展,从权威渠道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已经依法对翟欣欣批捕,涉嫌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基于此,为使读者更加了解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以及如何避免刑事风险,笔者在本文将从敲诈勒索的客观表现形式、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以及谋取合法利益是否也构成敲诈勒索罪等三个问题浅析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敲诈勒索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刑法并未对敲诈勒索行为进行详细的描述。因此,究竟什么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还需要进一步解释。

根据法律解释的顺序,首先应对“敲诈勒索”进行文义解释,根据《新华词典》等词典的词语解释:敲诈勒索是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就此而言,敲诈勒索是依靠“软暴力”方式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不直接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为前提让受害人屈服的犯罪。结合刑法学常理,通常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致使他人陷入恐慌,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2)采取恐吓、威胁等 “软暴力”手段索取财物;(3)行为足以对受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并使之屈服。


二、“以将要实行暴力”为恐吓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

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概念相混淆。张明楷教授认为:“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胁迫则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就可以。因此,抢劫罪表现为以当场使用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则基本没有限制。”因此,目前司法解释和主流观点认为,“以将要实行暴力”为恐吓手段索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中胁迫就包括“以暴力相胁迫”。所以即便是“以将要实行暴力”作为威胁的手段,但如果该暴力行为是立即可以实施的,则应当认为是属于“以暴力相胁迫”,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这是因为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恐吓、威胁,而抢劫罪的核心在于暴力。

所以“以将要实行暴力”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的一种,其威胁内容的实现必须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三、谋取合法利益是否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比较有争议是,如果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通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

谈论这个问题,就离不开近些年较为有争议新兴的职业:“职业打假人”。自2019年起,很多地方将原本“职业打假人”屡试不爽的“恶意索赔”手段被视为敲诈勒索,全国各地陆续审结了多起“职业打假人”实施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而“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被认定为是敲诈勒索,主要是因为两方面:

(一)“职业打假人”谋取的并非合法利益。

随着“职业打假人”这一行业,职业化、团伙化发展,形成了以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其目的并非是维护自身权益,将维权获得的赔偿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实际上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立法初衷的,因此不能说“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谋取合法利益。

(二)“职业打假人”的手段已经危害到营商环境,损害公共秩序。

“职业打假人”与通常的消费者不同,当发现商家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商品时,往往大量购买,以谋求获得高额赔偿金,“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往往给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例如“职业打假人”在商品中掺假、掉包等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市场营商环境。虽然消费者打假依然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就有涉嫌敲诈勒索的风险。所以,谋取合法利益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要考虑谋取的是否属于合法利益、手段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制。


律师提示:

不仅是娱乐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明明是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受到了侵犯,我进行维权,为什么我会涉及敲诈勒索?其实核心就在于维权的手段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制,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是维权的基本准则,如果不严格遵守,一不小心“有理”变成了“没理”,“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会让自身陷入违法犯罪的旋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