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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 |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注意事项

杨佳慧

前言:什么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以获取收益或为参与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目的,而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股权投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即增资扩股;

2.受让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即股权转让(“受让老股”)。

增资和股权转让区别

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第一,增资会使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且增资款的所有权属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不会使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任何变化,且股权转让款属于转让方所有(即转让方退出、变现),目标公司并未取得股权转让款项。由于目标公司无资金流入,在实务中目标公司在对尽调配合方面上,明显对股权转让涉及的尽调配合度会比增资涉及的尽调的配合度低;

第二,以货币方式进行增资,一般不会产生相关的税费;而股权转让会存在产生税费的可能,尤其是涉及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因此,交易双方应根据不同的投资目的,设计不同的投资方案。

股权投资主要步骤

主要分为洽谈阶段、尽调阶段、签署股权投资文件阶段以及交割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洽谈阶段

洽谈阶段,即前期沟通阶段,通常在这个阶段确定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意向、合作方式等。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确定合作意向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会签署投资意向协议(即Term Sheet,也称TS)。

通常TS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信息、投资方式、上市计划、反稀释保护、优先清算、基准日、排他期限、保密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条款。签署TS的主要目的是锁定排他期,以及开展尽调工作。

但是如果是受让老股的方式投资股权,上面的流程可能不太适用,一般不会签署TS。有时候也很难直接与被投资方直接进行沟通和谈判。

二、尽调阶段

尽调可以分为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对目标公司的设立及存续、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资质许可、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劳动及社会保险、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事项进行调查。在尽调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参考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还应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调取关于目标公司的信息,独立核实相关情况,以尽最大可能确保尽调结果的真实性。

三、签署股权投资文件阶段

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以及法律尽职调查初步完成后,若投资者根据尽调结果拟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则应准备相关股权投资文件。

若投资者拟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的,应准备增资协议;若投资者拟以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则应准备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投资文件(主要为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投资活动中最重要的文件,因为投资文件不仅会涉及投资者、目标公司、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也会涉及目标公司的治理等内容。

四、交割阶段

交割包括增资价款/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及股权变更登记,即只有上述两项全部做完,才意味着当次股权投资完成。增资价款/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股权变更登记一般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股权投资文件中,应对各事项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注意事项
1、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主要目的

是介绍合同的背景情况的条款,通常鉴于条款中不应包括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鉴于”条款内容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

1.描述交易背景类:主要描述协议签订前的事实过程和背景,以及各方为达成交易所耗费的前期成本与努力;

2.阐述交易基础类:其中重要包括描述合同主体信息、描述合同客体(标的)类型,以及描述交易标的(即法律关系)性质;

3.写明交易前提类:写明该交易以其他交易行为为前提;

4.表达交易目的类:主要表达交易各方想通过交易达成的目标,可以分为表面目的和真实目的。

“鉴于”条款作用

1.明确合同目的,预设法定解除条件、条款解释依据以及可得利益标准;

2.申明合同订立的前提与原则,既可以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主张依据,也可以是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平等而避免合同被判撤销的依据,同时申明合同遵从的诚实信用、合理信赖、特殊交易习惯等原则;

3.表达磋商情况,避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明确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标的性质和交易客体,从而确定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

5.声明或保证标的物的物理属性或权属状况、权利状态,为主张瑕疵披露、欺诈之撤销权行使创造条件。

“鉴于”条款是非必备条款

如果交易本身并不具有独特的背景,可省掉“鉴于”条款。

在“鉴于”条款中,最好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冗长的段落、空话;

2.约定具体权利或义务;

3.对将在具体操作条款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

4.与正文相悖或引发歧义。


2、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主要目的

定义条款一般出现在合同正文的第一条,条款标题通常为“定义”或“定义和用语”或“定义和释义”等。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合同中出现的名词、术语等统一称谓、明确含义。

“定义”条款主要作用

第一,对合同中多次出现的重要的或复杂的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例如,合同中出现的当事各方、法律主体(包括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标的物(标的股权、标的资产)、重要法律事实、法律文件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在于统一并简化称谓,便于以后援引使用,同时避免歧义;

第二,对合同中出现的与通常的名词或术语理解不一致的名词或术语的涵义进行特别定义。例如,“固定资产”通常具有会计法规所定义的涵义,但是在某些并购合同中,“固定资产”可能具有包含特定资产的含义。

“定义”条款注意问题

在对术语进行定义时不要把具体权利义务作为定义加以约定:

1.避免循环定义;

2.避免不必要定义;

3.区别惯常用语和合同专门用语的定义和使用;

4.避免多层和嵌套定义。

“定义”条款指导原则

在所有合同条款中应确保每一个术语、每一个条款都有其特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意义;经定义后的术语在合同前后一定要保持含义一致,含义不一致就会导致合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负面影响。


3、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的条款

“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条款主要目的

在于确定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的承载者,即目标公司。

“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条款要点

1.转让方:

若为自然人,通常需要载明姓名、住所、身份证或护照的号码等信息;若主体涉及多人的,可以列表形式作为协议的附件。

若为法人/非法人企业,通常需要载明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受让方:要点与转让方相同。

3.目标公司:

通常需要载明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等。

载明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信息(如有)

4.交易标的

基本表述:在本合同项下转让方出让、受让方受让的股权为占目标公司交易基准日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XX%的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4、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目的

解决投资方/受让方与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于全面尽调不现实,通过作出全面陈述与保证的方式来降低投资方的投资风险。

“陈述与保证”条款作用

投资人/受让方一般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求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创始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与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相关的各种事实和问题作出一定确认。也正是基于这种确认,投资人/受让方才会决定进行交易并支付投资款项/转让价款。

在合同中,由一方对其所掌握的、另一方无法掌握或很难掌握的相关信息做出陈述,同时向另一方保证陈述属实。

“陈述与保证”条款对受让方的意义

受让方之所以同意签署并实施股权转让合同,是基于转让方对某些事实做出了陈述和保证。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让方发现这些陈述和保证有不实之处,可以将此作为其寻求救济的措施的依据,如撤销或终止合同,或者提出索赔。

帮助投资人/受让方进一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事实情况(特别是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容易发现的细微问题或风险),并核实尽职调查结果。

有利于投资人/受让方更好地做出决策,优化投资细节。

有利于投资人/受让方和转让方、目标公司之间明确风险界定和责任分担,这其中主要又有利于投资人方降低投资风险,减少损失。


5、信息披露条款

“信息披露条款”目的

股权转让中,信息披露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但实务中通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披露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知识产权、重大诉讼仲裁等信息,以至于信息披露义务成为转让方普遍承担的合同义务。

“信息披露条款”内容

转让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股权转让时,应当披露与目标公司股权直接相关的信息,如目标公司设立、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等)、主营业务资料、重大债权债务信息、目标公司财产权利信息以及目标公司重大涉诉或重大潜在涉诉情况等。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进行规定,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详细约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通过协议附件来进行相关具体信息披露。


6、股权转让基准日条款

“股权转让基准日”条款目的

股权转让基准日也称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若投资标的涉及评估,则股权计价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日。

“股权转让基准日”条款意义

是股权交易双方在目标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分水岭,基准日以前的目标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出让方,基准日以后的目标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受让方。

“股权转让基准日”条款作用

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目标公司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转让或处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网络等特有资源;

双方可以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进入双方的共同监管期,在共管期间受让方可以向目标公司派入观察员,为目标公司的重大行为进行监管。也可以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某类行为应当经受让方书面同意。

“股权转让基准日”条款基本表述

可于定义条款中载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7、股权转让价格条款

“股权转让价格”条款是核心条款

如果股权交易价格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是确定的,则在条款中直接约定转让价格即可。通常在实务中,股权转让价格条款耗费的谈判时间最长,但是内容篇幅最少。

如果股权交易价格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是不确定的,那么通常会在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中以“预约价格”加“调整规则”形式进行约定。

“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之“预约价格”

这个价格通常为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转让股权享有的各项所有者权益的对价。

基本表述:在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的预约价格为人民币XXX元。

“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之“调整规则”

如果经过核实出让方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真实,预约价格就不会调整;

如果经过核实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股东权益发生了变化,那么预约转股价格就需要调整。

调整规则对受让方规避并购价格风险有利,特别是在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


8、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条款目的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成就后,协议才生效;或者,只有特定条件成就后,当事人才需要履行协议项下的一些相关义务。

“先决条件”条款内容

国有股权转让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转让方、受让方及目标公司均经过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商务条件:目标公司获得某项资质后(例如环保批复);

向对方交付确认性文件、证照文件。

“先决条件”条款考虑的因素

应该由哪一方负责促使条件的成就,需要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负责方,避免合同无法推进执行;

作为承担促成先决条件成就一方的当事人,应考虑在先决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己方当事人将承担的责任;

考虑该先决条件的成就日期对合同(或相关义务)效力的影响。例如:合同约定合同生效的某项先决条件必须在1个月内成就。

“先决条件”条款之豁免/放弃及相关程序

先决条件的放弃。例如某些条件由于限制无法达成,但合同各方愿意豁免;

先决条件成就或被豁免放弃的后果。例如某些条件达成后合同生效;

先决条件未成就并且未被豁免/放弃的后果。例如某些条件确定无法达成后合同终止;

建议设置相关程序:明确约定何种程序下视为均已成就;例如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发送先决条件豁免函;若未被豁免,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


9、股权转让条款支付和股权交割条款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和股权交割”条款目的

确定受让方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条件。

确定交割内容、方式及条件。

可能与付款/交割先决条件有关。例如满足某些条件之后再付款/交割。


10、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通常内容

基于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出让股权一方在出让股权后不得传播、利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

基于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原因,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在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事项。


11、涉税条款

“涉税”条款涉及主体

转让方:通常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受让方:通常包括印花税(需要注意,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涉税”条款注意事项

北京有关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个人股东转让所持股权,须先完成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方可办理工商层面的变更登记手续。

“自2021年9月1日起,本市(北京)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在市场监管局变更后,税务需要进行同步”

“涉税”条款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二者缺一不可。

与企业转让所持股权不同,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涉及股权转让的,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涉税”条款之交易价格是否含税

在众多股权转让案例中,交易价款是否含税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纳税义务人有配合、认可扣缴义务人在向其支付款项时履行代扣税款的义务,待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纳税义务人便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从合同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方通过获得对价转让股权,股权受让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股权。股权定价属意思自治的范畴,交易价款是否含税也由股权转让双方决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约定。

“涉税”条款建议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对税款缴纳主体进行明确。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效果。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款是否含税,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重要条款

注意区别: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披露不足,使目标公司遭受了交易双方在评估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时未被考虑的负债,从而使受让方因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的减少而遭受了损失(即估值虚高),在这种情形之下,转让方负担的一种现金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合同义务,而非违约责任。

注意区别:业绩对赌的现金补偿款是一种合同义务,而非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则是因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时,依据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3、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内容

约定法院管辖或选择仲裁(择其一)

若约定法院管辖,建议约定己方所在地。

基本表述: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可协商解,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一方应向XXX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选择仲裁,则应注意载明具体仲裁机构

基本表述: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可协商解,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一方应向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XXX)。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基本表述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签署生效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传染病疫情等类似事件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政策。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如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本协议仍存在履行的必要且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5、通知条款

“通知”条款基本表述

各方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特快专递发送,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3.由电子邮件发送,以系统中记录已发送时为送达日。

各方联络方法

XX方:收件人;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件;

各方确认第XX条约定的各方联络方法,亦为各方为解决本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在立案、诉讼、调解、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16、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目的

一个杂项条款的口袋,根据需要实际需求设计其内容。

“其他”条款基本表述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前双方签署意向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纪要、记录等凡是内容与本协议冲突或不一致的其内容一概废止。

2.本协议的附件包括:XXXX。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效力等同。

3.本合同/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法人为法定代表人签章且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为签章)之日起生效。


中简建议

股权投资是一项比较常见的商业活动,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存在的“陷阱”随处可见,因此,应本着谨慎的态度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特别是签署股权投资文件前,建议由专业人士进行把关,对投资文件进行起草、审核及修订,避免签署文件后陷入被动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