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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到底算不算国有企业? ——浅析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实务中如何认定问题

中简律师|朱坤


一、概况

国有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的主导力量,而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对于具有国有成分的企业来说,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经营活动开展的方方面面,例如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及资产转让、增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东标识等,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将直接影响相关工作开展的程序、是否需遵守约束性规定及其他需注意事项。

但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直接导致实务中关于国有企业认定出现多种认定标准,影响了开展相关工作的进程。本文旨在浅析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理清我国目前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并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目前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国资委、财务部等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监管规则。经不完全统计,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总结如下:

序号

颁布部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

认定标准

规制情形

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出资企业分为三类:

(1)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分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划定国有经济体现形式范围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文释义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但是此处没有区分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一般理解包含相对控股。

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不得担任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3        

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正式实施)

1、国有企业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指:

(1)第1条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2)第1条及第2条第(1)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程序及审批流程的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股权转让、财产转让、增资行为需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履行相关手续

4        

国资委、证监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国有股东指: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第(1)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3)第(2)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前述企业证券账户标注“SS”。

2、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前述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

国有股东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规制办法

5        

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003年7月4日正式实施)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认定范围的规制

6        

国家统计局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国统字[2005]79号,2005年8月18日正式实施)

国有控股范围三种情形:

(1)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2)国有相对控股: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

(3)国有实际控制: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国有经济统计过程中国有控股的认定的规制

7        

国资委、证监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正式实施)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2008年3月4日正式实施)

国有股东: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第(1)款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第(1)款所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第(2)款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第(1)、(2)、(3)款所述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服务国有股东范围的单位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SS”(State-owned Shareholder)。

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证券账户标注“CS”的规定。

8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2011年9月30日正式实施)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登记代码划分标注

9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2003年4月18日正式实施)

国有企业分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其中,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4)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

2、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国家统计局针对公安部关于涉及“国有公司、企业”经济犯罪中国有企业认定的回复意见

10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2003年4月23日正式实施)

1、国有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

财政部针对公安部关于涉及“国有公司、企业”经济犯罪中国有企业认定的回复意见


三、 实务操作中对国有企业的认定

(一)实务中国有企业认定标准

尽管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的认定均有相关规定,但每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是针对专门事项做出的规定,例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制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所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是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注所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的是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变动行为。

因此在实践中,在我国未出台国有企业统一认定标准前,办理具体事项涉及国有企业认定时,首先应当查找相关事项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无相关规定的,实践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大多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80号文”)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

因32号令实施时间晚于80号文,且32号令效力等级为部分规章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80号文,因此在目前阶段建议参照32号令进行国有企业认定。

(二)32号令中国有企业判断标准及步骤

32号令对国有企业判断标准主要分别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根据前述规定推定的国有参股企业。认定标准分别如下:

(1)   国有独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2)   国有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3)   国有控股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不含),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4)   国有控股子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多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不含)的各级子企业,该股权比例应为单一国有股东持股。

(5)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含),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需注意,对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大于形式的标准,例如一家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含)但为第一大股东时,应当查看其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表决比例的规定或董事会中委派董事的人数或是否存在相关协议安排,进一步判断该国有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相关协议实际控制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