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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中的关键小知识点----送达条款

中简律师|侯烁

       企业经营及自然人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可能遇见多种多样的需要签订合同的情景:比如:企业各类经营业务、个人消费、接受和提供服务等等。合同内容有时候繁多庞杂,也有时候简单明了,对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及尚未有能力聘请律师的中小企业来讲,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对于合同的主干内容里面的风险、陷阱及专业问题可能无法自行辨别是否对我方不利的内容。今天,中简律师为各位分享一个比较具体的知识点,简单阐述一下关于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并将其中非常实用的窍门分享给读者。

一、送达条款及重要性


    首先,送达条款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由当事人认可的相互沟通信件往来履行通知义务等情况的对方的送达地址,在合同中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规范了诉讼法律文件约定送达的效力也对后期的合同履行中可能产生纠纷的相关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签订合同中明确送达条款的目的是在便于发送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保该通知的发送是有效的送达,避免纠纷发生时因送达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未及时、有效送达而承担不利后果。

    到底有什么不利后果呢?没有诉讼经验的企业主肯定不得其解。

    其实,完备的送达条款可以极大程度上节省诉讼成本。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发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了,还要因送达问题至少多耽误4-12个月的时间,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无法调解的纠纷,不得不走上诉讼之路的当事人来说,真的是非常浪费时间及资源。所以,在合同中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十分重要。


        二、如何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

      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至少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送达信息

     送达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具体说就是主体名称应当与该签约主体的名称一致,若实际填写第三方主体名称的,则应当辅以相应的关联关系证明以及授权委托文件;

     联系地址并非简单地照抄注册地址,尤其是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填写实际经营地址;

     虽然适用范围越来越小,但目前仍客观存在部分单位、业务以传真方式往来文件,对此类合同,建议明确具体传真号码;

     指定联系人建议填写今后合同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对接人,其联系电话应完整填写手机以及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应尽量以企业邮箱为准。

     2、送达方式

    通常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寄送达(含快递以及信件)、专人当面送达、电子送达等。

    如约定送达方式中含有电子送达,则应明确约定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并明确约定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效力。

    电子送达方式一般包括:邮件、传真、微信等。

    另外,送达条款约定中,应当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并告知签约方;其他签约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交的送达信息和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这是送达条款约定的核心条款。

       三、一个好用的范本


    中简律师在日常合同审核过程中总结了很多版本的送达条款,下面给大家分享两个比较简单实用的模版,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套用一下这个条款。


    模版一:“本合同扉页载明的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如有变化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乙方确认所留电子通讯方式(邮箱、微信号、QQ号等)均为本人使用的有效方式,为符合当前电子沟通的便捷性和及时性,乙方确认甲方应当优先以电子通讯方式进行送达。”


    模版二:“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的住址、手机号、邮箱、微信号均为双方认可的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协议、诉讼、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为合同双方或人民法院及各类行政机关,电子送达已电子信息发送时间为有效送达时间,邮寄送达已文书退回之日视为有效送达之日。”



    最后,中简律师想提示您的是,合同内容繁多,关键条款和其他条款均非常很重要,拿不准的一定要找律师看。风险可能一直存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逼不得已产生纠纷的事件也有可能发生。希望各位读者看到这个文章后能多多避免风险,注意合同签订的细节,并重视送达条款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