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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师丨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王玥


企业日常经营中需要签署各式各样的合同,通常一个合同会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书面合同、双方履约、履约完毕这几个阶段,在签署和履约过程中常会产生各种事由导致合同效力被阻却,针对合同异常情况,《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无权处分等情况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对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20191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针对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给出了明确的司法意见。

先来看个案例,A公司因办公场地搬迁办公桌椅500套,向办公家具生产商B公司询价,B公司A公司发出合同模板,约定办公桌椅800元/套,包运费等A公司表示需要公司走流程审批,货量比较大,B公司可以先开始安排生产,B公司随即开始采购原料、安排人员生产。后A公司表示要试用样货,B公司遂运送两套办公桌椅给A公司。后B公司催促A公司签署合同,A公司回复已经找到报价更低的公司,不再购买B公司桌椅。

我们带着上述案例来看合同不成立的相关问题:

一、何为合同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二十五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向A公司发出合同模板,约定了价款、运费等事项,即为要约,若A公司向B公司回复同意,即为承诺。A公司的承诺达到B公司时,家具买卖合同即成立。若A公司回复不同意或未回复,则合同不成立。因此,合同成立本质上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的标的、价格、规格、质量等核心要素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不成立。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在商务实践中,合同通常会约定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此双方均对合同文本表示无异议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均签署之日合同才正式生效,期间会有双方审批签署的时间差。合同生效后,合同内容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不成立,如何处理?

《九民纪要》32条明确,合同不成立的,应参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处理,即合同不成立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前述的案例中,因A公司反悔不再签署合同,则A公司试用的两套桌椅应返还B公司,若无法返还则应折价补偿,B公司因A公司要求提前采购原料、进行生产等遭受的损失,A公司应予以赔偿。

同时,在认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时,还应注意以下原则:

1)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而获益

2)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案例中B公司若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单价赔偿所有原料损失,则在B公司实际未完工、未交付桌椅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赔偿标准就高于合同实际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润,不能得到支持。

3)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股权、房屋等市价变动相对较大的财产,人民法院会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将损益在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或者分配,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而获益。例如,若因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判决返还房屋,买方占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致使房屋价格上涨,则在判决返还的同时,卖方应对买方的装修支出给予一定补偿,补偿的标准或比例则由法院综合考虑装修与价格上涨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做出酌定判决。

4)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例如,本文案例中若A公司试用的两套桌椅无法返还,则需对B公司折价补偿,折价标准应以800元/套为基础,同时考虑现行市场价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定判决一个金额。

5)关于价款返还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6)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九民纪要》的司法意见,合同不成立参照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处理,而且有着“不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而获益”的大原则,体现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民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