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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师 | “或有负债”的隐忧 埋在投融资双方“婚姻关系”中的一颗雷

张枭男

    投资协议中总有“项目方须承诺并保证,如项目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产生或有负债,则投资方有权解除投资协议/或项目方应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等诸如此类的表述。作为项目方的律师,我总是很头疼,一方面对项目方而言确实压力山大,另一方面在向投资方代表律师解释“或有负债”在财务层面的涵义和应用时,总收到一脸鄙视,并认为不怀好意且不务正业,下面很认真的、不搞笑的言归正传。

先来看看投资方代表律师提出“或有负债”的表述是何缘由?

第一、投资项目中,投融资双方先天性的信息不对称,让投资方律师总试图调取一切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可能无法获取的信息采取防守策略,这个时候对“或有负债”的扩大性解释就成了有力武器。

第二、投资方在投资过程中,不论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大概率上都不太会直接参与项目方的经营管理,因此对项目方的动态经营数据很难有效把握,此时,投资方律师会选择进攻型策略,对“或有负债”进行自定义,并锁定“未来”。

下面我们来看看“或有负债”在财务层面的涵义?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者: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从定义可以看出“或有负债”是通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因此,“或有负债”与单纯的“未来事项”无关。其二,“或有负债”虽然在被确认成为“负债”前不计入财务报表,但是其范围已经做了限定,即“已形成的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因此不可对其做扩大性解释。

问题来了,从上述投资方的角度看,财务层面的“或有负债”显然不能覆盖其投资方的风险控制需求;而如果采用投资方对“或有负债”的界定及应用,则项目方恐怕在履行投资协议过程中会如履薄冰,同时可能随时触发违约条款,更为重要的是,双方合作的基石和根基恐怕会被无休止的“可能性非根本违约”所动摇并按下暂停键,并且双方的风险控制成本也将随之加大。看到这里,就有了开篇有趣场景,作为项目方律师,总是不厌其烦的与投资方律师探讨“或有负债”的界定范围,并且适当提出解决思路。

解决方案的宗旨很简单,当然是在风险可控且高效的前提下促成投融资双方合作,并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障碍。下面是总结的本人常用解决方法,不涉及具体项目,可供项目方和投资方及律师、风险控制人员参考。

1、投资方可对项目方进行审计,并可就项目方的“或有负债”重点关注;

2、在投资协议内明确“或有负债”以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3、针对投资方担心的“审计”外的数据或事项的解决方式:根据投资方式、风险偏好、收益来源等可区分经营负债和金融负债。如投资为债权投资,可重点关注经营负债以及金融负债中的短期借款等,确保对项目方的现金流进行风险管理;如投资为股权投资,可重点关注金融负债,对其持有的项目方股权价值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方案。

整体而言,建议在对项目的初期考察中即建立此种思维方式,有的放矢地对项目进行考察,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和投资协议条款清单,避免投融资双方在洽商和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动摇合作根基,影响双方收益。

以上为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项目中的一点经验分享,请业界朋友指证,共同研讨如何能高效安全的对项目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