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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师 | 海底捞包间安装摄像头侵权还是安全?

曾小珂


引言:

近日,海底捞因包间安装有摄像头被炸上热搜(下文简称“海底捞事件”),由此引发网友诸多关注和争议。不少网友表示选择包间就是图个清静,有私密性,装了摄像头觉得被侵犯了隐私;有的网友则强烈表示不接受包间安装摄像头。此次事件,海底捞方面向媒体答复大致包括:1、安装摄像头是出于对客户的用餐安全考虑;2、餐厅属于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并无不妥。针对包间摄像头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餐厅包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等问题,笔者将从法律层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到底海底捞包间安装摄像头是对消费者的侵权还是用餐安全的保证。

一、隐私权

1、隐私权的界定

海底捞事件中消费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包间装有摄像头是否侵犯其隐私权。我国《宪法》、《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隐私权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首次明确界定“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千零三⼗⼆条:⾃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同时,《民法典》还对此规定了相关禁止性行为。《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具、电⼦邮件、传单等⽅式侵扰他⼈的私⼈⽣活安宁;

  (⼆)进⼊、拍摄、窥视他⼈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第⼀千零三⼗四条 ⾃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信息是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然⼈的各种信息,包括⾃然⼈的姓名、出⽣⽇期、身份 息、住址、电话号码、电⼦邮箱、健康信息、⾏踪信息等。

  个⼈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有关个⼈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千零三⼗五条 处理个⼈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征得该⾃然⼈或者其监护⼈同意,但是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的、⽅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

  个⼈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信息的收集、存储、使⽤、加⼯、传输、提供、公开等。

2、海底捞包间是否属于私密空间

关于《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二)规定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民法典》对“私密空间”以“住宅、宾馆房间等”做了一个开放式列举说明,极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私密空间”的认定出现较大争议。比如“宾馆房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宾馆本身属于公共场所,但在《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第二款“宾馆房间”被作为特殊区域划分为私密空间。《民法典》以“住宅、宾馆房间等”作为私密空间的说明,这个结尾暗含满足前项相同或相似特性的区域即可被认定为“私密空间”的意思。那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列举的其他公共场所在满足与“住宅、宾馆房间”一样或类似的条件下都有可能被认为为“私密空间”。

经笔者调查,在(2019)黔0302民初959号“申海燕与红花岗区悦鑫大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酒店虽然是公共场所,一旦进入客房,即进入私密空间。对于私密空间,客人可以自由利用和出入,但其他人包括酒店的管理人非经客人许可也不得进入。”(2020)闽0602民初1838号“乔祥祥与漳州市芗城区都市佳园温泉酒店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乔祥祥入住都市佳园酒店220号客房.....入住期间该客房系其私密空间.....”。根据这两起判决书,两家法院都对酒店房间成为“私密空间”做了时间性限制。酒店房间从客人预定并入住时起,成为一个临时性私密空间,其期限至客人从酒店退房时截止。根据前述两案,笔者认为成为私密空间的酒店房间此时具备以下几个客观条件:封闭性,独立性、时段性和不受他人干扰,他人进入还需获得居住者准许。

回到海底捞事件,“包间属不属于私密空间”是其中一个颇具争议的点。从客观条件来看,餐厅包间和开放式大厅的区别在于有独立的隔间,供特定人使用,包间外无法看到包间里的情况,除已预定包间者及其同伴外,其他人需经包间使用者同意才能使用或者进入。酒店房间在无客人入住时,任何人皆可入住,客人入住后酒店房间的私密性才正式触发。笔者认为,同属公共场所的餐厅包间亦是如此。无客人使用的包间不具有封闭性,公众可自由进入,但当包间被提供给特定消费者使用时,包间的私密性即可开启。使用中的餐厅包间已具有私密空间的客观条件,封闭性,独立性、时段性、不受他人干扰。因此,当有消费者在海底捞包间用餐时,海底捞包间的摄像头在转变为私密空间的包间内拍摄,该行为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侵犯了消费者隐私权。

3、包间就餐的消费者行为是否属于私密活动

《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的私密活动

除了“私密空间”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民法典》规定“私密活动”也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经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私密活动”进行界定,即便是有关隐私权私密活动的判决案例也是少之又少。相较于私密空间可以从客观条件上进行比较分析,私密活动作为由行为人主动发起的行为,具有较强主观性很难通过客观条件进行推定或认定。经过笔者对相关案件的检索,在(2018)冀0628民初369号“臧小娟与高阳县小芳铜锅涮肉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下文简称“臧小娟案”),法院认定“原告及亲友到被告处雅间使用炭火火锅用餐,系私密活动......”。该案中雅间与包间的大致区别在于,雅间在与大厅分割后形成独立空间具有私密性的包间基础上,其装修装潢经独特设计打造更加精致,体验感更好。但从本质上与包间属于同一类空间。前述臧小娟案中,法院认定在雅间进行用餐的活动系私密活动,同理,在海底捞包间进行用餐的消费者行为也可被认定为“私密活动”。先不谈包间是否为私密空间,但就消费者在包间用餐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私密活动”,那么对他人私密活动进行拍摄的行为,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因此,根据前案分析,即便海底捞包间不被认定为私密空间,包间安装摄像头拍摄他人在包间内的私密活动,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按照一般消费者习惯,选择包间大多有特殊需求,如商务谈判,聚会、知名人士如明星、知名企业家防跟踪、窥探等。这类消费者的初衷就是在嘈杂开放式的公共场所找一处隐蔽、安静、独立的环境以便更好的进行私密活动。有的经营者为了提高包间的私密性,还会配备卫生间、隔音玻璃等设施。若经营者在未告知此类消费者包间内装有摄像头这一明显降低包间私密性因素的前提下,为实际有保密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该经营者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各大媒体报道以及众多网友评论,海底捞包间安装摄像头后,并未告知消费者包间内有摄像头并让消费者选择是否继续在装有摄像头的包间用餐。作为服务提供者,海底捞的行为已侵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结语

本文中,笔者虽已论证海底捞包间摄像头安装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形,但也理解配有包间、包厢等私密空间经营者的难处。有不良消费者向餐厅饮食内放入虫子、苍蝇、头发等来讹餐厅的;有餐厅服务人员或是其他消费者盗取包间消费者财物的;有自带毒药在包间用餐后说因餐厅饮食食物中毒的。针对这些不良消费者,餐厅出于安全考虑在包间内安装摄像头并非有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但这些特殊情形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在包间等私密性较高的空间中安装摄像头其实并不一定会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经营者可以将之分成有摄像头和无摄像头两种类型,或者在消费者选择时主动告知消费者包间真实情况,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按照相关监控管理制度加强监控管理,妥善保管或处理已拍摄个人信息,避免因处理不当再次侵犯消费者隐私和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