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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铁链女”事件看拐卖妇女儿童罪

赵达

近期,“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受到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公安部决定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2年3月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严惩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由此可知,2022年将是重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年。


从立法层面来讲,尽快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应是2022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完善立法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史为鉴,借鉴中国古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秦末汉初时期的法律《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肢、胅体及令跛蹇,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悬人书,恐狷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不当卖而私为人卖,卖者皆黥为城旦舂。买者知其情,与同罪。”从中可以看出,秦末汉初时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属于重罪,犯者不分主从,皆处以磔刑(割肉离骨,断肢体,再割断咽喉);收买妇女儿童之人,亦处以相同的刑罚。


二、唐代《唐律·贼盗》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宋代《宋刑统·贼盗》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由此可知,唐宋时期,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作为奴婢的,处以绞刑;被作为妻妾的,处以徒刑三年。如果买方明知他人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亦以略人略卖人罪论处,较卖方罪减一等。


三、明代《大明律·刑律·贼盗》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清代《大清律例·刑律》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明代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定继承了唐宋时期的部分规定,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作为奴婢的,处杖一百并流三千里的刑罚;被作为妻妾子孙的,处以徒刑三年。清代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作为女婢,还是妻妾子孙,主犯均处绞监候;如果采用迷药等手段的,主犯立绞。


综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中国古代各个阶段均被视为重罪,处以重刑,不仅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还包括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笔者认为,现行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过轻,仅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难以产生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社会效果。故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可以吸收秦汉唐宋时期法律的精神,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使“买者”与“卖者”同罪或较“卖者”罪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