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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重点解析

于若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本新反垄断法的修订历时四年,是《反垄断法》立法来的首次修订。本文对新反垄断法修订重点进行了逐条解析。

一、 明确了反垄断制度适用于平台

制度规定:

1.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读:

延续了202127日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了反垄断制度适用于平台经济,更致力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树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二、 明确了“安全港”制度对纵向垄断协议的适用

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解读:

从文义上看,安全港的概念源自海运规则,本义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船舶而言,可以安全到达、安全使用和安全驶离,而不会使船舶遭受损害风险的港口。安全港规则在实践中被拓展为:特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某些行为没有违法的条款。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下,安全港规则是指当达成特定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时,其达成或实施协议的行为将不适用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

安全港规则能够给企业的竞争合规提供明确指引,特别是有利于中小企业自我评估联合协议的风险,在明确合规边界的同时,能最大限度联合发展和协同运行。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能够得到允许,其行为后果和合规责任更加具有可预测性。

三、 完善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解读:

2021年发布并实施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了在平台经济领域和原料药领域,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形。《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等类型的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原料药经营者数量较少,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较高时,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主动申报。”

新反垄断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同时赋予执法机构在经营者未申报情形下,主动调查的权利。

四、 确立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停钟制度

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解读:

“停钟”制度指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停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在此之前,受限于固定的审查期限,对于一些无法在期限内审结的复杂案件,往往采用撤回并重新申报的方式。停钟制度增加了个案处理中程序上的灵活性,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复杂案件提供了一定便利,避免了现有审限规定下不必要的程序性操作(比如:撤回再重新申报)

五、 引入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解读:

引入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表明国家反垄断局已经开始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分类、重点审查。分类分级突出了经营者集中交易主体或交易的某些特性,基于这些特性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设计辅助规则、调整分析方法、配置执法资源,进而提升执法质量和办案效率。

六、 加大处罚力度

制度规定:

旧《反垄断法》(2008

新《反垄断法》(2022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1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解读:

1、 提高罚款金额上限

新《反垄断法》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标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反垄断法》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标准仅为50万元,标准较低。

新《反垄断法》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单位罚款上限提高至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个人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罚款上限则提高到五十万元。现行《反垄断法》个人拒绝、阻碍调查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拒绝、阻碍调查行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显著低于新《反垄断法》。

2、 设置个人责任

新《反垄断法》除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个人责任外针对垄断协议行为新增了个人责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需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责任。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特殊情况加倍处罚

新《反垄断法》设置了加倍处罚金额机制。新《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