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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 ▪ 原创 ▏ 在他人借条上签了字,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王宏

继上期《没打借条,没有证人,我能起诉还款吗?》刊发后,陆续接到一些咨询,“别人向我借钱,还找了一个担保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但并没有标注‘保证人’的身份。借款到期我找他们还款时,担保人提出他只是借款的见证人,并非保证人。我能否要求他承担保证人的责任?”还有人问,“碍于面子朋友让我给他借款做见证,我在借条下面空白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如果朋友日后不还款,我会被要求一起承担还款义务吗?”

 

的确,民间借贷因灵活方便,成为很多人解决短期资金困难的方式,尤其朋友、亲戚等熟人间的借贷情况更多见。通常的做法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而且习惯找一位借款见证人或担保人,并让见证人

或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但你知道吗?看似给还款增加了一道保险的“担保人”不一定被认定承担还款义务!看似在充当“公平大使”的见证人一不留神就会被送上法庭!

 

不同身份有不同责任!

借条主要因借贷而产生,借条上签字并不意味着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具体区分案件情形,要看到底是“什么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因性质、关系等不同,不同身份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借款人需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即所谓的“人保”。《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其仅仅证明了借款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载明为担保人或者载明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且通过其他事实不能综合认定为保证人的,这类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签名大有讲究!

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很多人往往不愿在借条上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更会因签名位置的差异而形成不同的“身份”。

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该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来了!

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当尽量保存可以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

同样,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在此提醒大家,在签字的时候应明确注明身份,知晓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个“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