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霞
疫情防控下的紧急避险
据报道,2022年11月24日晚7时49分许,某市某区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经现场勘察,初步确定火灾因15层某户插线板着火引发,火势蔓延到17层,烟气扩散至21层。最终导致10人死亡,9人受伤。
网传,因疫情防控,该小区楼栋的消防通道、单元门在事发前被上锁或铁丝捆绑封闭,该区区长对此回应,网传内容不真实,相关图片系恶意拼接,不存在前述情况。目前,事故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场大火伤亡惨重,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因事故情况正在调查中,故本文对导致重大伤亡的原因暂且不论,且说,疫情防控状态下,如小区物业或社区管理者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生命通道,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小区物业公司、社区为防控需要,是否有权封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生命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因此,小区物业公司、社区工作人员封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如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唯一的出入口或单元门等被封堵,发生火灾时,砸锁、砸门自救或救人是否违法。
答案是不违法,该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系合法行为,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行为须满足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这是对紧急避险的“险”所提的要求。即应是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即该避险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如果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时就要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对避险行为的要求。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该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此,分享鄂尔多斯政法委通告中的一句话“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
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严格遵守防疫政策的同时,当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面临严重威胁的经济情况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积极自救或救助他人。
生命至上始终是法律坚守的理念与温情,紧急情况下,您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