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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法定代表人变更

朱泓昱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法定代表人变更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修改登记清单,对管理人登记要求进行了更新。同时,这也是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新要求。本文结合实践经验,解读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实操要点。

1.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基本要求

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因此,管理人应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管理人应当做好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关于投资者信息披露交给了《基金合同》自行约定,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期限、信息披露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留痕。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法定代表人重大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但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备案新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重大变更一经提交协会,则不能取消或者删除,如协会审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要求,只能按照登记清单的要求更换人员或者变更回原来。工商登记上,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当地金融办前置审批,因此提前合理规划非常重要。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法定代表人重大变更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说明按照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履行表决程序,并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此外,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此时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还需要提示的是,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如未能按时向协会报告法定代表人重大变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很多,需要管理人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管理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要求

2.1.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包括考试认定、自个认可、其他考试安排认可

对于考试认定,如为证券类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如为股权类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或者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对于资格认可,在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之外,还需要满足《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等。

对于其他考试安排认可,特别规定股权类管理人的高管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认可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2.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对于股权类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行的规定为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除非管理人团队规模很大,具备完整的投资团队,否则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负责投资的高管,根据登记清单要求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对于证券类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行的规定为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同样,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负责投资的高管,根据登记清单要求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2.3. 法定代表人最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根据登记清单,法定代表人5年不得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2.4.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专业能力

如法定代表人为负责投资的高管,需要提供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登记清单对于证券类及股权类管理人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在曾任职机构主导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需要注意的是,协会不认可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

对于证券类管理人,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注意应为单只产品+连续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而且业绩如已提交协会供其他机构使用,则不能重复使用。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同样,协会不认可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

2.5. 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诚信信息的要求

登记清单对诚信信息要求进行了细化和丰富,主要包括:

•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2.6. 法定代表人任职应当具有稳定性

法定代表人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如为负责投资的高管但未在管理人出资的,协会可能会反馈要求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2.7. 法定代表人的兼职应当符合要求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但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任职情况。但法定代表人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应综合考虑全部高管的兼职人数,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管理人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此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经历不应频繁变更,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3.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流程

受限于前述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以及按时向投资人披露的要求,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再提交工商变更,防止无法按时向协会报告、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总体流程、材料、时间如下:

 

 

3.1. 准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管理人资料、法定代表人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资料三大类:

(1) 管理人资料:

• 工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变更的工商档案(含变更决议)

• 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因说明

• 原法定代表人的离职证明

(2) 法定代表人资料:

• 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基金从业资格、蓝底一寸照片电子版、简历、高管承诺函

• 3年以上工作经验材料

• 专业能力材料(如为负责投资的高管)

• 任职稳定性资料

(3)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

• 目前存续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

• 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重大事项变更公告,起草变更公告

• 起草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通知,确认通知方式,保留披露凭证

在准备变更之前,应当尽可能提前准备资料并提交律师审核。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对于工商变更决议、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重大事项变更公告、投资者披露通知等材料,可以事先起草好。

3.2. 更新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1) 管理人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如法定代表人为从外部招聘,需要在管理人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新增法定代表人,需填写: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从业岗位类别、任职部门、职务、任职日期、电话、邮箱。

如法定代表人为管理人内部其他其他职位转岗而来,则申请阶段在管理人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不需要特殊操作。

(2) 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人员管理系统

请注意必填信息的信息更新,尤其是年初协会系统更新后,需要上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否则Ambers重大变更界面处无法新增该高管。必填信息包括:

•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上传、出生日期、国籍、是否具有其他国家永居权、政治面貌、学历、婚姻状况、民族、部门、从业岗位、职务、聘用日期、照片上传、劳动合同上传、社保缴纳证明上传、手机、电子邮件、办公电话、家庭地址、工作地址、是否有证券监管系统工作经历;

• 教育经历:教育经历(起止日期、学校、专业、学历、毕业状态、学历证明编号、学位、学位证书编号)、学历学位证上传;

• 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起止日期、工作单位、工作部门、职务、任职类型、行业类别、证明人、证明人联系方式)

• 基金从业资格

• 诚信信息勾选

• 承诺事项勾选

 

此外,还有一些选填项:护照及其他签发地、护照到期日、是否享受国务院津贴、出生地址、籍贯、办公传真、办公地邮编、家庭电话、家庭邮编、户籍地址。

请注意尽早收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如涉及工作经历变更等,在管理人审核后可能还需要协会校核,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可能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个时间安排造成影响。

3.3. 工商变更

实践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要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等主要资料。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如《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则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如为经理担任,则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3.4. 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投资人披露变更通知并留痕,例如电子邮件截图、快递邮寄证明等

3.5. 填报Ambers重大变更申请并提交

 

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法定代表人处)、“高管变更”两个界面的填报。

对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界面,需要上传变更决议、法律意见书、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对于“高管变更”界面,需要填写新增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任职日期、职务、是否为负责投资的高管,上传高管承诺函,该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信息可从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自动同步到Ambers。此外,应删除原法定代表人,上传离职证明,填写离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