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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师•原创⎪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侯烁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笔者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小明)向律师询问:律师您好,我自小丧父,5岁时母亲再婚,现母亲已和继父离婚,我已经30岁,生活并不富裕,请问有义务赡养已经和我母亲离婚的继父吗?如果涉及诉讼,法院有可能判决我每月给继父多少钱?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之而来产生了一系列的关于与离婚、再婚有关的各类人身、财产关系的纠纷。继父母与继子女这一法律关系形态也变得比较常见,由此产生的赡养、继承纠纷也日趋变多。今天我们借着笔者接到的咨询任务来谈一谈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本质上是拟制血亲关系,说白了就是通过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的缔结婚姻,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在法律规定下的各项权利义务。而当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的姻亲关系解除时(再婚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仍然相互负有一定的义务(比如继子女对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非常值得我们注意。下面,我们逐一来回答当事人小明的问题:

问题一:小明对继父有赡养义务吗?

先看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如上述的法律规定,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后,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就与亲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了。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以,无论继父和母亲是否现在离婚,只要是继父和小明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小明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赡养继父。

问题二: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

小明继续追问:那么如何算是具备抚养教育关系呢?如果父母再婚的时候,我都来上班了,和继父(母)没有一起居住过算吗?再如果继父和我母亲已经离婚了,我只有小时候短暂的和继父及母亲一起生活,我的生活费都是奶奶给的,这个算吗?

小明假设的问题,确实也是现在很多与继父母子女有关的继承、赡养纠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就能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扶养关系已经建立呢?

先看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5条: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2.未实际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第十条曾作出过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规定:(请注意,该条款最终未能颁布实施,仅有参考意义)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母(或生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

3.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义务;

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或智障人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缩短。

随后,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并未出现认定抚养关系标准的条款。并且在目前施行的《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也没有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相关认定标准。实务中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依旧没有非常明确具体的标准,但是从笔者搜索到的近年来的案例来看,抚养教育的认定都是从继父母对继子女在未成年未独立生活时的生活上的照料、教育时间的长短和经济上的供养等标准,经每个案件法官综合来判断认定的。总的来说,若父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且至少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没有其他排除抚养关系的情节(如继父母故意犯罪伤害继子女)更容易被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反之,若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可以独立生活,或者虽然没有成年,但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一般都是1年以下的),则更容易认定不存在抚养关系,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就像小明询问的,若是再婚的时候,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开始上班了,或者长期一直不合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由奶奶抚养了,那么将更倾向于认定没有抚养关系。

问题三:赡养费标准

在了解清楚了在何种情况下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母 ,那么除了对老人的精神照顾,陪伴外,若被赡养人提起诉讼,作为赡养义务人需要向赡养人支付的赡养费标准又是如何呢?(需要注意的是,赡养父母,尊老爱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这里我们讨论的赡养费标准,也是在较少数就赡养费发生争议时法院可能判决赡养人强制支付的费用标准)

先看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九条第二款: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由根据上面的法条归纳,赡养费总体由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的生活费用,二是治疗护理支出,三是提供妥当居住地点的费用,四是若老人有承包土地的,则可能涉及土地耕种和照看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来说上述赡养费用的标准在每个案件中会因为案件事实的不同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法院会从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被赡养人自身和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赡养人所在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用总额一般会优先参考当地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确定一个总的基本额度,并考虑适当扣减老人能够获得的稳定性收入,考虑增加老人已经确定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支出等因素,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赡养义务人的总体赡养费用总额,再根据赡养义务人的人数和每个赡养义务人的实际经济能力等因素适当的分摊。

举个栗子:

假设老人是生活在山东省烟台市的一名村民,退休后每月有新农保收入500元,理财和房租收入300元,山东省烟台市21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7472元,老人长期患有慢性病,每月固定医疗费用支出400元,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2名,经济实力相当。那么比较有可能判决每个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大概会为每月:

17472÷12-500-300+400)=528元

 

至此,小明同学的几个问题已经回答完毕了。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希望每一位子女都能遇见关心爱护我们的父母,也希望每位父母都能平安快乐的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