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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吗?

王宏

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吗?

民法典五百八十条规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它在坚持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个消解合同僵局的路径。正确理解违约方解除制度,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意义重大。有鉴于此,我结合自己的代理经验谈谈体会

 

 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变化

《合同法》《九民纪要》《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诉请合同解除的条款对比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九民纪要》

第四十八条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可以看出合同法既没有直接规定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没有赋予违约方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只是赋予了违约方在极端条件下(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九民纪要》首次规定了违约方的解除权对比合同法条款,民法典规定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只是相对人或另一方,也就是说,违约方也有权。该条还将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与主张解除合同进行了分离,比如当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比一下我们不难发现,民法典下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约束条件少了很多,违约方有更多的在合同僵局下解除合同的机会。

 

 违约方司法解除合同需满足条件

这里应从两个层面考虑:第一层次,是否形成合同僵局;第二层次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打破僵局。

是否形成合同僵局?比较好判断,一方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约,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层次是否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这是我们代理时需要根据情形分析的,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的实体判断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就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

(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通俗点说就是违约方不得因违约而获利

如果违约方因合同解除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合同解除而支付的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即为恶意违约,此时违约方不得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出卖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案例,尤其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还蹭蹭涨,出卖人权衡后一看房屋增值远远超出违约解除需支付的违约金,这时出卖人往往会铤而走险随意找理由,或选择故意违约,恶意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此种情形违约方并不能享有解除权。

(二)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通过司法解除打破合同僵局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履行不仅需要严格遵照合同本身的条款约定,更要考虑履行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及经济效益。如果合同双方已为合同履行耗费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继续履行无法产生原本的期待效益,但守约方仍坚守合同的强行履行,那么强制履行势必会导致效果不佳,最终两败俱伤。

(三)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系违反了诚信原则

依据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负有协作、协力的义务。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够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而且对守约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守约方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当属于守约方的权利滥用。

(四)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

打破合同僵局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纠正失衡现状,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可能会造成违约方巨大的履约成本,此种利益的获得与因此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允许违约方可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

 

 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吗

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与诉请判决解除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性质不同。法定解除权是形成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解除权即产生,仅守约方单方享有该实体权利,该解除权具有“单方通知即可解除既存合同关系”的特点。诉请判决解除合同,仅为诉权的行使,是向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以法院裁决、公权力机关判定为准的程序权利,守约方和违约方均可行使。

第二,行使方式不同。如前所述,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时,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果。诉请判决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可行使, 但均需向法院提出。法院需要综合考量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

第三,处理结果不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导致合同关系被解除,不需要对方同意。在解除时间上,也具有回溯力,无论权利人其后是否起诉,时间点均以收到通知为准。诉请判决解除合同,需法院裁判决定。

综上,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诉请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