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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梦

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要点

                          --李文梦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或职业病伤害。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具体看看吧。

一、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及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特别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在30日内提交延期申请,用人单位需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三、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证明材料。(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等)

特别提示如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四、工伤认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五、对社保部门的决定不服的救济

相对人对社保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六、以案释法,公报案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裁判摘要

1、被挂靠单位不能以协议约定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公报案例】

项红敏诉六盘水市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期(总第315期)

【裁判摘要】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

【公报案例】

王志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总第309期)

【裁判摘要】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3、工伤认定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公报案例】

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

【裁判摘要】

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经职工同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

【公报案例】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公报案例】

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裁判摘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