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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 ⎢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

王宏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我经常遇到一些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和法律关系把握不够,导致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处于被动,甚至败诉。下面的案例很有代表性。

 

基本案情

 

常某于2015108日入职某技术公司,正常工作至20211231日。20211231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有:……公司近年来一直面临主营业务下滑、连续严重亏损、资金链断裂、财务账户查封等问题,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经营状况无法得到根本改善。公司自2017年开始逐步实施各项自救措施,但仍未能挽救公司的经营状况,至今公司已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机时刻。至此,公司非常遗憾。基于综合履职表现及公司组织岗位整合调整,自20211227日起也多次与您进行友好协商,不得不提出和您解除劳动关系……1.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11231日(‘解除日’)正式解除……”。

常某主张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为由与常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常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起诉称:公司无需支付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现某技术公司以公司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为由与常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已依法履行与常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序,故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在于客观重大这两个要素。客观,即非以企业主观意志为转移;重大即足以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根本性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讲,如所在单位的原岗位取消,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通常会通知劳动者即使没有工作也需要到指定地点出勤。这种情况下,建议劳动者仍按时出勤,否则用人单位很可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不合理,前后相差较大而拒绝调岗的,应当尽早维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首先确认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重大,且该变化是否属于非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由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其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认劳动合同确实不能履行或者劳动者不愿履行,并保留与劳动者协商的证据,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则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