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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 ⎢ 从杉杉股份家族纷争看“公司章程和遗嘱中如何安排股权继承”

王宏

从杉杉股份家族纷争看“公司章程和遗嘱中如何安排股权继承”

这个周末,一则400亿上市公司遗产大战一触即发,90后儿子与后妈争夺控制权”的新闻登上了热搜。

郑永刚先生是一位令人敬仰的企业家,用34年时间,带领杉杉从单一的服装业务稳健发展成为集新能源科技、偏光片等产业的全球领先高科技集团。企业家实业报国精神

同时在这则新闻的背后,我们看到股权不同于票子房子车子,股权兼具人身及财产属性,牵动着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在公司股东发生意外事件时,未做任何安排的股权继承往往导致家族内部因股权、控制权的争夺而分崩离析,严重冲击着企业的稳定,甚至可能给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未雨绸缪,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提前设计,股东个人对股权继承提前安排,既可以遵从股东心愿又能避免引发法律争议,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文中,我详细梳理了股权继承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办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股权继承的针对性建议希望能帮到更多的朋友。

一、股权继承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股权继承纠纷中,首先需要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不能简单认为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仍然需要对相关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即使有法律效力无任何瑕疵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安排,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亦可能放弃继承遗产或遗赠。

其次,股权继承纠纷中的主要障碍之一是遗产范围的确认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故在分割股权前,应当首先查明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尤其是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股权投资、公司增资等情况的,更需要谨慎查明实际作为遗产的股权情况。

然后确认继承人范围也是影响股权最终分配情况的重要障碍,尤其是涉及复杂家庭架构,例如被继承人有多段婚姻或多个子女时,继承人身份的确认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尚未娩出的胎儿、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实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等的继承人资格问题较容易产生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实践中对此亦可能产生纷争。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股权继承纠纷过程中如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的,亦可能导致最终取得公司股权的继承人范围变

而且,即使确认了继承人的范围,对于各方能够取得的股权比例亦无法简单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当出现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不尽扶养义务,或者存在侵吞遗产等情形时,各方实际能够继承的股权比例将受影响。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也可能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此外,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继承人数量还会影响公司的性质,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首次在法律上将股权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作了区分

 

二、公司章程中应如何对股权继承进行提前设计

股权继承不同于一般的继承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担任公司股东的适格性、股权继承的实现路径、股权价值的认定等背后往往还牵涉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甚至公司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章程自主约定股权继承事项,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可以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

1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如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该部分股权的财产权,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是虽然继承了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但对其表决权作出一定限制,如规定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后,其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其他股东行使。

2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允许继承。如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明确价格的计算方式和购买方法。如果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购买的,可由公司进行回购并作减资处理。

3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其他股东购买股权及继承人继承股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防止相应股权的主体长期不确定。如规定,如果继承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继承股权,其将丧失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有权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股权财产权利。如果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购买,则公司可回购股权并作减资处理。

4另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他股东购买股权的程序或股权继承程序也很重要,如通知、递交继承人资料、价格确定、争议处理机制等事项。

 

三、股东个人遗嘱中应如何安排股权继承

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意识里,大多数的人会觉得订立遗嘱不吉利而对遗嘱避之不及。意外和明天,谁也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因没有遗嘱引发的纠纷非常多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遵从股东心愿把财产更多的留给最亲近的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遗嘱中最好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系《民法典》实施之后新设立的一项制度,自然人股东可在生前找到合适的机构或个人作为自己的遗产管理人,订立合同,身故后将遗产交由遗产管理人代为监管。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可以使遗产继承包括股权继承合法高效有序

2、遗嘱中需注意代持股权的处理

实务中经常股权代持的情况,自己帮其他人持有股权,或是其他人帮自己持有股权遗嘱中对于该股权的内容需写明代持情况,还需由代持人出具财产确认函,明确该股权实际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任何一方死亡,则代持关系立即终止,实际出资人或其继承人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司主张确认股东资格,办理变更手续。

3、遗嘱中应做好过渡期的股东表决及董事表决事的安排

开始继承后到股权过户给新的股东往往需要一个周期,而在此周期内,公司需要正常运转,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由谁来代替去世股东行权呢?如果不事先做好安排,难免公司正常经营受影响在遗嘱中做好过渡期的股东表决及董事表决事的安排可以减少过渡期的震荡。

4、遗嘱中应做好未成年继承人成为股东后的表决事宜安排

订立遗嘱时并不能预见什么时候发生继承,但如果意外来临导致遗嘱提前发生效力,可能继承人还未成年,或是客观上还不具备做股东的能力,故某些情况下应同步做好未成人股东的表决委托安排

5、遗嘱订立应提前规划

我国法律对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有明确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如果身体出现状况时匆忙订立遗嘱,很可能其他继承人会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如果一旦证明立遗嘱人在认能力、表达能力有瑕疵,则所立遗嘱可能无效,只能按法定继承,立遗嘱人的意愿可能会落空。

 

由于股权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在确认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及各方能够继承的遗产比例后,各继承人简单数量型分割也不是最优办法。提前布局,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实现财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