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中简律所•原创 ⎢ 提前规避借钱不还的风险,律师有话说

李文梦

提前规避借钱不还的风险,律师有话说

                       —李文梦公众号文章

 

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向他人借钱的情况。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事实上借款人不诚信、到期后借钱不还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如何能够提前降低借钱不还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几点您有必要知道:

一、 约定追偿债务合理费用的承担义务

在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时,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去实现债权,但是很多出借人会觉得:对方欠钱不还,我还要费钱费力,太不公平了。

基于此角度,其实出借人在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时,可以对追偿债务的合理费用进行明确约定,即在借据中约定追偿债务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来承担。

可参考表述: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明确送达地址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中,欠钱不还的借款人尝尝会刻意制造“送达难”,在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使得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以实现借款人拖延时间的目的。

公告送达会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且如果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补充证据则需要再次公告。同时,在这个期间被告也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财产。

因此,建议在借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尽管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慎重起见还会进行公告送达,但总体上讲,明确约定送达地址仍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可参考表述为:身份证载明的(或借据中提供的)各方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等相关文件的地址,向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3条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三、 夫妻共同债务最好“共债共签”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 “共债共签”制度,即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名二是仅有一方签名,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留存好相关证据)三是一方签名,但所借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家庭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四是一方签名,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名是最稳妥、最简单能够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方式。其他几种方式要么需要一方事后追认,要么需要证明借款用途。所以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夫妻双方借款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据,以减少后期实现债权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