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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所•原创 | 执行实务:债务人对外债权的执行

张海涛

执行中,常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债权难以获得清偿的情况,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自身债权?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条所设立的代位权制度是债权人主张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冻结债权裁定及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异议权,法院再依据具体情形裁定是否予以执行该第三人债权。

二、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要件


如前所述,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首先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


三、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在执行到期债权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遇上第三人对债务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提起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对此规定,“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即实践中严格限制执行法院的审查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强调,“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即对于第三人提起的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予以强制执行。例外情形是,①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②异议事由是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③异议事由是无履行能力。


综上所述,法院对第三人异议不进行审查的制度是对审执分离的贯彻,也是对第三人权益的保障,但这种不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因为实践中第三人一般都会提出异议,一旦第三人有异议,人民法院便不予执行,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处于失衡的状态,也使得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失去价值,有违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四、对第三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在平衡保护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下,根据现有法律与司法实践,对第三人的债权仅限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而对于第三人未到期的债权,为防止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串通的风险,对申请执行人不利,允许申请执行人采取保障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该债权的保全。”可见,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法院可向其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并责令其债务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该债权到期后,执行法院按执行到期债权程序办理。


综上,在代理申请执行人时,应当重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便于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尤其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重点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如对被执行人公司业务状况、银行交易流水、合作伙伴、家庭背景和相关人员做一些调查,从而获取相关财产线索。同时,在诉讼中,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可以在诉讼阶段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